户籍管理规定
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国家计划内普通本(专)科生,本着自愿选择,可将户籍迁入我院集体户口。学院集体户口由后勤处统一代管,后勤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按期对集体户口进行核查、清理。新生入学户籍不迁入者,隔年不予受理;学生就读期间,户口一律不得迁出(中途退学、转学除外)。
一、新生入学户口管理规定
1、新生入学后,将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迁移证(同时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复印件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2张),上交学院后勤处;由学院后勤处统一入户并组织集中办理。
2、新生报道时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自规定新生报道之日起计算,时间不能超过30天,逾期将不再办理。
3、新生入学入户迁移证信息有误、模糊,由学生本人交回原户籍所在地重新办理后交回,但不能超过规定新生报到之日起30日,因学生个人原因超过有效期限的,由学院后勤处出具证明后返回原籍。
二、毕业生户口管理规定
1、毕业生户口原则上可以保留在学院两年,两年后将不再办理除迁回原籍以外的其他户籍业务。
2、毕业后,工作单位接受户口的,迁往工作单位,不接受的,迁回原籍,不能迁往它地;如因个人原因要求迁往它地,需根据相关政策自行办理,学院不予办理。
3、户口是重要的个人证件,它必须是本人或委托人来办理迁出手续,再由本人或委托人到迁往地派出所落户。
三、其他户口管理规定
1、大学生在校期间,无特殊理由,不得变更出生日期和民族。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时,需由原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相应证明经户口所在地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2、退学学生持退学文件至学院后勤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由他代办,须持有退学学生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书、退学学生证件及委托人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