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和登记;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三条 学院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专用设备;
(三)一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的可使用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以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固定资产: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七)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办理竣工决算等相关手续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增加和登记
第七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八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建。购建固定资产由后勤处统一组织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大、中型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固定资产,按政府采购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后勤处应会同购建部门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发放、使用、保管、维修保养、处置,都要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在建立全院固定资产一级账的基础上,学院各系部相应地建立固定资产二级账,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增减变动情况。各系、部每半年一次将所管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上报国有资产管理科。
第十四条 凡经国有资产管理科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十五条 对配备给个人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必须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切实管好用好学院的固定资产,其所有权属于学院。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定期检测、防止设备带病运转,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查勘、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条 学院处置固定资产应履行以下程序和按以下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一)资产作用部门(各处、室、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各处、室、系、部)分别在申请单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
(三)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经海南省教育厅审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海南省教育厅同意后,上报海南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院后勤处会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院长领导下,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科是学院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院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保证各项管理的具体实施,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负责学院资产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资产的增加、调剂、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登记、清理;
(六)对学院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处、室、系、部是学院资产二级管理单位。
(一)各处、室、系、部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可在本部门内调配使用,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各处、室、系、部配备本部门的专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账、物,并协助学院后勤处做好固定资产的全面清理工作。
(三)图书类资产由图书馆负责统计、登记,并编制报表按月上报后勤处。
(四)各处、室、系、部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向后勤处上报月报表。
(五)在建基建项目投资由后勤处按实际投资金额以月报表的形式做好登记。
(六)学院财务室负责设置固定资产总分类账,并定期与后勤处的实物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账相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