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完善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学院事业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资规〔2022〕6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 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琼财资〔2020〕491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省本级教育类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琼财资〔2021〕744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资源共享、物尽其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