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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06 00:00: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现代化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及其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交大会讨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学院内部分配实施的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工作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学院在编在岗、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教师代表应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应占一定的比例。

    教代会代表人数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代表名额分配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

    (一)各部门、各系部根据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所分配的代表名额,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

    (二)在部门直属支部或系部总支的领导下,组织本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三)到会参加选举的教职工人数达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选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管理

    (一)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其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代表名单要张榜公示,并在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二)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三)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更换:不履行代表职责,有负教职工重托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及刑事处罚的;

     撤换、更换代表,由代表所属的选举单位提出,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即可撤换或更换;补足代表名额按代表选举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四)教代会代表在任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调离学校的;退休的;被辞退或辞职离校的;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的;任期内因工作借调、挂职或出国时间满两年,仍不能回校工作的;

    因工作借调、挂职和出国,时间未满两年,但在召开教代会前不能回校工作的教代会代表,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因临时工作借调、出国、进修和重病住院治疗,在召开教代会前不能回校工作的教代会代表,也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五)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本选举单位代表人数低于应选人数,可向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出补选代表申请,经同意后,由选举单位按照确认的缺额数、代表性和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坚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能力。热爱学院、关心集体、有主人翁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关心、支持并积极投身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民主作风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能广泛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热心为群众办事,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群众基础好。在教职工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在学校的民主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代表教职工利益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六)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七)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属部门、系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依据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并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全体代表大会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学院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时,可邀请不是教代会代表的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学科带头人、民主党派属地基层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学院特聘专家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会议的特邀、列席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或学院工会委员会研究确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委有关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院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妇委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有:听取教代会筹备工作报告;听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报告;通过大会议程;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或学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意见,提出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或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名,报学院党委同意,由该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及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经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议题,由学院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工会委员会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共同提出,提交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议案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进行大会表决。

    凡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如在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原决议或决定的,一般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并应提交下次大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应定期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办法征集代表提案。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应发出征集代表提案通知。教代会代表可就学院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三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名义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案据和解决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案由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容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可作为对学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将提案转送学院领导批阅或直接转送承办部门处理,重要提案可由学院党政领导召开有关会议研究处理;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及时向提案人进行反馈,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处理的意见,并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院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配合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协同学院党政及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会议议题,提出会议方案及主席团和代表团正副团长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关于教代会的建议和代表维权的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院应当为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调研报告或意见和建议;根据各自职责和工作规程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或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为3至5名,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代表为主。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教代会直接表决通过或由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实行替补制。委员及主任委员的调整和替补,由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人选,主任委员须经专门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经报教代会工作机构备案,并报下一次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团是开会或闭会期间组织代表活动的基本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建。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第三十七条 代表团正、副团长分别由大会筹备工作小组或学院工会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同意,提交大会表决通过。代表团长是大会期间代表团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受大会主席团委托开展教代会的相关工作,并参加有关会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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