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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06 00:00: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工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院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学院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工会活力,发挥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是学院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统一领导下,讨论决定学院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学院工会委员会组织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三条 工代会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

第四条 工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 5 年。工代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五条 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学院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工会会员代表提议,也可临时召开工代会。

第六条 召开工代会应报学院党委同意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报学院党委同意并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学院召开工代会接受上一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代会组成和职权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教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八条 根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按学院现有会员规模,应设会员代表40至60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根据工代会工作需要,本届委员会设立女工工作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工代会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学院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开展会员评议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学院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四)选举和补选学院工会委员会、女工工作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学院工会委员会成员;

(七)讨论决定学院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热爱本职工作,组织观念强,集体荣誉感强;

(三)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政治、钻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有担当奉献精神;

(五)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会员说实话、办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上原则能任满一届。

第十四条 代表产生

(一)以部门、系部为选举单位,按学院工会确定的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差额率不低于 15%;

(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代表候选人产生要在本部门、本系部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酝酿讨论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三)选举代表时,参加选举的会员人数应超过本部门(系部)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会员过半数的赞成票,方能当选;

(四)会员代表选出后,应由学院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及进行公示;

(五)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代表的职责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学院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推选代表团团长。代表团团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学院工会委员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在任期内调离学院的;

(二)与学院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对所属部门(系部)会员负责,接受所属部门(系部)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各选举单位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罢免会员代表,经过代表所属部门(系部)全体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报学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会员代表所属部门(系部)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学院工会委员会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全部选举产生后,应及时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学院工会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二十九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第三十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需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审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士或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及女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照《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学院工会委员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二)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上述(二)(三)(四)项情形的,可以罢免。

第三十五条 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学院党委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代会与教代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第三十七条 工代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并及时向会员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细则》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细则》则为准。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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