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外职院[2008]51号
为加强我院外籍教师(指长期专家、短期讲学专家和一般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教师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在我院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聘请外籍教师来校任教的主要目的是:学习外国语言文化和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及现代化管理知识;加强对外语专业的建设;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我院整体发展服务。 第二条 聘请外籍教师的基本原则是:以我为主,按需聘请,加强管理,为我所用。 第三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应以教授学生外国语口语、培训青年教师、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以及为我院培养外语类应用型高层次学生为重点。 二、教学管理 第四条 对外合作交流处和各系部有关领导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外籍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并制定本学科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系、教研室选定。鼓励外籍教师引进国外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助材料等,外籍教师所推荐的教材,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又有利于教学的,可尽量采用,属于我院教学空白和薄弱学科的教材,应及时组织力量译编或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六条 聘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外籍教师日常工作,为其配备助手。应有计划地安排一些骨干教师向外籍教师学习专业知识和教学方法,注意收集和积累外籍教师的讲课资料,并要求他们整理成册。 第七条 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时间。根据他们所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4学时。对骨干教师的辅导和教学辅助工作要计入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短期讲学专家和校际交流专家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由各单位视情况酌定。 第八条 允许外籍教师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解释。 第九条 外籍教师任教期间,聘用单位负责人经常跟班听课或组织观摩教学,了解外籍教师的教学要求,定期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保证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聘用单位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教具。外籍教师主动向我院赠送教学用图书、资料、电教和试验设备等,学院可以接受,并可酌情回赠礼品。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可参加系、教研室组织的各类以教学、科研为内容的业务学习、学术会议、专题讨论和评比活动。系部应经常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及时解决他们在教学科研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应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并组织他们参加教学和学术讨论会。 第十三条 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在教学中进行传教或宣传宗教的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被视为宣传宗教。 第十四条 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观点,予以解决,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有意攻击、挑衅性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对外合作交流处汇报。 第十五条 外籍教师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不得利用教学时间外出旅行和参观、游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所缺课程要及时补上。 三、行政管理 第十六条 外籍教师的涉外管理以及日常生活管理由对外合作交流处具体负责,聘用单位予以协助;教学管理由聘用单位负责,以系(部)为主,对外合作交流处予以协助;外籍教师来华离华的迎送工作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凡因事或因病不能工作者,应事先提交书面请假条,并须征得聘用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外籍教师因事因病暂时离校,还须得到对外合作交流处的同意。外籍教师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聘用单位和对外合作交流处应给予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应按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直至解聘。 第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籍教师,可授予先进工作者、模范教师等称号,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好者,应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学院有权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官方、校际协议来华的外籍教师,应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可自愿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使外教有劳有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同时也通过活动使外教了解我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加深他们对中国人民的友谊。学院及聘用单位要为丰富他们的业务文化生活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专长和作用,在不影响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校际间相互协商,并征得单位领导和对外合作交流处领导的同意后,外籍教师可应邀到其他兄弟院校讲学。严禁外籍教师私自在外打工、兼职。违者将按有关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聘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定的外国文教专家《教学评估细则》,负责对外籍教师教学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在每学期期末前一个月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并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处。外教的学期工作总结需在每学期放假之前一个星期内报送对外合作交流处。 四、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长期外籍教师在聘用期间工资待遇依学历、职称、经历和学科性质而定,并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外籍教师的工资、生活补贴以及《外籍教师聘用合同》上所规定的其他费用的支出由学院承担。 第二十四条 外籍教师承担规定工作量以外的教学或科研任务,其费用由聘用单位与学院协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对短期来校讲学的外籍教师,一般不支付工资。有关经费的使用和支出由各部门与学院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对外合作交流处。以前同内容文件有条文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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