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外职院[2008]51号
为了加强对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的管理和保证教学质量,充分调动外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外籍教师任课的资格:凡在我院任课的外籍教师,应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并有教学工作经历。 二、外籍教师应按照我院有关教学单位规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执教。在教学活动中不得进行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一切活动(例如宗教宣传活动等)。 三、外籍教师应采用由学院、系确定的教材上课,若采用自编或其它教材上课,必须经教务处同意。 四、外籍教师在每个学期应按我院有关的规定填写《教学进度表》,按教学进度授课,不得随意调课,如需调课,必须经有关教学单位领导同意。 五、外籍教师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认真批改学生作业,按时上交学生考试成绩。 六、外籍教师必须参加教学单位的教学活动,互相听课和进行教学交流活动。 七、外籍教师可参与或协助指导学生的教学实践、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有关的教学活动。 八、外籍教师有责任为我院外语教学课程录制音像资料,指导学生的课外活动。 九、外籍教师应遵守我院有关教师的管理规定和考勤制度,若违反规定,按我院的相关规章处理。 十、教学单位应建立外籍教师教学工作档案,每学期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一次评估,把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外籍教师本人反馈,提出整改措施,并把评估结果上报教务处和对外合作交流处,评估结果作为对外籍教师聘用或续聘的依据之一。 十一、外籍教师期满提出续聘,其所在系部应根据本人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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