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一)聘请长期外国专家,是我校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一工作,有利于促进我校教学与科研的发展,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我国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二)聘请外国专家,应以聘请高层次专家为主。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聘请。要充分调动外专的积极性,发挥其作用,学习其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发展,以提高我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三)为规范学校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高校教育特点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本办法所指外国专家是聘请来校从事教学、指导与合作科研工作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外国专家。
第二条 聘请
(一)应聘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愿意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2.从事外国语言教学的专家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一年及以上全职相关教学经验(不包括学生时期的兼职教学经验)。外国语言教师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其中, 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例如:英语外专有 TESOL 或者 120 小时及以上的 TEFL 证书),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 60 岁以下。
(二)应聘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一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证明原件 (由原单位开具,包括职位,明确的工作起止时间,证明人联系方式,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用 TESOL/ TEFL 等证书抵工作经验的,证书需使馆认证)(中外文)。
2.最高学历证书(需要由中国驻本国大使馆认证,提交认证件原件)(中外文)。
3.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需要由中国驻本国大使馆认证,提交认证件原件)(中文)。
4.护照复印件。
5.健康证明(体检表由我方提供)。
6.填写工作许可申请表(中外文)。
7.电子照片(2 寸证件照,白色背景,不小于40k)。
(三)从国内其他单位转聘过来的已有 Z 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且工作内容与即将聘用的工作一致的外国专家需提供:
1.填写工作许可申请表(中外文)。
2.最高学位证书原件(中外文)。
3.原工作证件注销证明原件。
4.护照原件。
5.工作许可证原件。
6.当地派出所开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7.电子照片(2 寸证件照,白色背景,不小于40k )。
注:以上材料标明需要提交中外文的,非英文的外文文件不需翻译成英文,中文部分无需翻译公司翻译,各聘用单位自行翻译即可,注意逐字逐句逐印章翻译。
(四)提高外国专家的工作效益关键在用人系部的组织管理,用人系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聘请计划,物色并联系合适的聘请对象,制定教学计划,负责教学实施,落实教学设施,审查教材教案,助理教师指导和管理外国专家的工作,搞好效益评估。
(五)聘请流程
1.各聘用单位提前选拔和面试新学年外国专家人选,最晚于每学年 5 月初之前将新聘外专的相关资料报送国交中心。
2.国交中心与外国专家签订工作合同。
3.国交中心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办理外国专家相关审批手续,申请工作许可通知。
4.国交中心将办理好的工作许可通知发放给外国专家。
5.外国专家带上本人护照及工作许可通知到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去申请来华工作签证(Z)。
第三条 续聘
(一)续聘工作的流程
1.每年春季开学初,国交中心发布外国专家弹性工资评价表,系部组织师生对外国专家工作进行评价作为是否续聘外国专家的主要依据。
2.各聘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系续聘外国专家填写《外国专家续聘申请表》,并对不将续聘的外国专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年龄满 60 岁的外专原则上不再续聘,如确有需要,可向国交中心申请特批,由国交中心向上级部门申请。各聘用单位在《外专续聘申请表》上对外国专家工作情况给予评价并签署意见,聘用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给国交中心。
3.国交中心组织续聘的外国专家签合同,进行年度体检,购买外教综合医疗保险,并办理工作许可证延期、居留许可延期等续聘手续。
第四条 日常管理
(一)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要求
1.学校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学校校规以及聘用合同条款对外国专家进行管理。在管理中既要严格要求、按章办事,又要把握尺度、注意方法。
外国专家应按学校确定的教学或科研计划进行工作,教材的选用或科研题目的确定应由聘用单位与外国专家家一起商定。允许他们在完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前提下采用不同的方法教学,发挥其所长。欢迎他们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应采纳,不合理的及时给予解释。提倡中外专师共同备课,观摩教学,交流经验。各聘用单位应不定期检查外国专家执行教学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好外国专家工作考勤登记,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国交中心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
2.外国专家不能随便调课或改变研究内容,如确需变动,须事先征得各聘用单位和教学、科研管理部门同意。
(二)外国专家到任前、后的安置
1.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应在其来华前做好教学业务准备工作,应体现注重效益,助理老师做好水电卡的充值。
2.国交中心应在外国专家抵达前做好以下工作:
(1)预定住房;
(2)应事先核实外国专家抵达的时间和航班班次,确保迎接准确无误。外国专家到校的时间,原则上以学生报到前的一周之内为宜。
3.各聘用单位要安排外教助理负责外国专家工作,每学年开学安排专人协助新外国专家的接机工作,协助国交中心接待新外国专家,帮助其熟悉工作和生活的新环境,主动向外国专家介绍我国有关法律,我校有关规章制度、作息时间和生活习惯,协助外教办理手机卡、银行卡、饭卡及水电充值等。
4.国交中心负责安排外国专家体检,为外国专家办理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等证件,并为外专购买综合医疗保险。
5.外专在教学或生活中遇到困难,各聘用单位及时与国交中心沟通, 共同解决。
6.国交中心定期为外国专家组织活动。
7.国交中心每学年末为离任外国专家办理离任手续,各聘用单位安排专人协助为离任外专送机。
(三)工作期间的日常管理
1.外国专家到校后,聘请单位应尽快与其商定教学和科研安排,核定教材,落实研究计划。各聘用单位应主动与外国专家搞好合作共事关系,向他们介绍与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工作计划、业务情况,向他们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2.各聘用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外教助理),协助他们的工作。
3.各聘用单位要经常征求外国专家的意见,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分析研究。凡合理的能办到的,应及时办理。不合理的或暂时办不到的,应及时向他们做出适当的解释。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及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教学归口部门和国交中心汇报。
4.各聘用单位应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估。对宣传宗教活动,对违反我国国家法律的活动,对违反我校校纪,违反合同或不按时按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外专,可采取严肃批评、扣发工资、罚款甚至解聘等方式进行处理,严重的要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条 生活待遇
(一)外国专家的各类生活待遇应严格按照聘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执行。
(二)外国专家在聘期内享受规定之内的节假日休假,工资照发。
(三)聘期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专家,学校每学年提供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聘期为半年的,学校只提供单程旅费,以合同为准。学校将在合同期满前将机票补贴款打入外专的工资卡中,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
(四)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可享受每学年大约 1500 元人民币的医疗保险。
(五)外国专家由学校安排入住校内住房;住房带厨房和卫生间,基本生活设施齐全。
第六条 奖励与处罚
(一)根据外国专家在校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果,学校给予适当奖励与处罚。奖励形式可采取荣誉奖励、物质奖励、现金奖励、晋升工资、延长聘期等形式,处罚措施主要有扣发工资、解除合同、追偿违约金等形式。
(二)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应予扣发工资、解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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