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机构)标识码:4146013577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教育路178号,邮编:571321
第八条 毕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颁发学校名称: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提交海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电子注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和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西藏、新疆、山东等23省(市、区)招收统招专科生。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以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全面衡量德、智、体、美等素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四条 采用院校志愿优先原则,即优先录取报考第一志愿的合格考生,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上线考生,以此类推。同一志愿考生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
第十五条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对考生单科成绩不做限制,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的投档分为准。在考生投档分相同情况下,以位次决定录取顺序。未提供位次信息的省份以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高低决定录取顺序。在语数外三科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无外语语种和加试等特殊要求。日语、韩语、泰语、阿拉伯语、越南语、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应用外语专业实行零起点教学,高中阶段无上述语种专业基础的均可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生源地有省级艺术类统考或联考的,我校认可生源省艺术类统考或联考的专业成绩;如考生所在地没有省级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的,我校承认其它院校艺术类专业测试成绩,在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办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录取时按照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分数高的考生;如专业课和文化课分数相同,以位次决定录取顺序。未提供位次信息的省份以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高低决定录取顺序。在语数外三科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如生源地有省级体育类统考或联考的,我校认可生源省体育类统考或联考的专业成绩;如考生所在地没有省级体育类专业统考或联考的,我校承认其它院校体育类专业测试成绩,在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办规定分数线的条件下,录取时按照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课分数高的考生;如专业课和文化课分数相同,以位次决定录取顺序。未提供位次信息的省份以语、数、外三科成绩总分高低决定录取顺序。在语数外三科总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顺序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达到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中的要求。同时,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执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启动高考改革的省(市、区),我校对这些省(市、区)不提科目要求,并将遵循这些省(市、区)高考改革政策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按照海南省审批的收费规定执行。音乐表演专业学费8000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6600元/学年,小学语文教育专业和中文专业学费4950元/学年,其它专业学费5700元/学年;住宿费分为425元/学年、850元/学年、1050元/学年、1450元/学年四个标准。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按规定享受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等奖助学金,单项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0元/年。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学生;对有意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按政策减免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毕业时积极求职并且符合低保、残疾、已获得国家生源地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和退役大学生士兵等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国家资助的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第八章 录取公布
第三十条 通过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通过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hncfs.edu.cn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电话:0898-63219621
传 真:0898-63219976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教育路178号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邮编571321)
(二)联系电话:0898—63297756、63297715
(三)传 真:0898—63297756
(四)学校网址:http://www.hncfs.edu.cn
(五)电子邮箱:zsjy008@126.com
(六)联 系 人:赖老师 王老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