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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作者:发布日期:2012-12-18点击数: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201294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职高专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

我省现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简称“中考制度”)已经实施八年。现行中考制度在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促进高中学校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也出现了考试结果呈现方式过于复杂、不易被社会理解和接受,同分同星的人数过多、不便于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等不容回避的问题。为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中考制度更加完善、合理,更好地发挥对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导向作用,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同时更加方便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新生,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从2013年起对我省中考制度进行部分调整。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考试(考查)学科卷面分数

保持现行的考试和考查科目不变。将统一考试学科卷面分数分别调整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120分,政治、历史、物理、化学、每科满分100分,体育科满分40分。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8科满分共计800分。

生物和地理两科仍作为考查科目,其分值均调整为100分。

二、调整各学科成绩等级划分办法

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学科考试(考查)成绩均以A、B、C、D、E、F六个等级划分,各等级根据全省当年考生人数比例按考试(考查)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A等级占全省考生总人数的10%,B等级占全省考生总人数的20%,C等级占全省考生总人数的30%,D等级占全省考生总人数的20%,E等级占全省考生总人数的15%,F等级占全省考生总人数的5%。

体育考试成绩以A、B、C、D、E、F六个等级划分,各等级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其中:36—40分为A等,32—35分为B等,28—31分为C等,24—27分为D等,16—23分为E等,0—15分为F等。

三、调整考试学科的成绩呈现方式

以各考试学科等级和各考试学科原始分总分呈现考生的统一考试成绩,即既公布考生的考试学科等级,又公布由各考试学科原始分相加而成的原始分总分。考试学科不公布单科原始分。

四、调整考试学科成绩的使用

各考试学科等级、原始分总分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在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各考试学科等级作为门槛,在各考试学科等级达到规定要求后,比较原始分总分(如原始分总分相同时,将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省一级学校只录取各考试学科成绩达到C等及以上、且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B等及以上的考生。省属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和各市县(单位)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对考试学科等级及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的要求分别由省教育厅和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确定。

各考试学科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初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将中考制度调整的精神传达至每一所初中学校和每一位初中学生,以确保明年中考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本地区各中小学校按省定课程设置方案开足开齐开好各学科课程,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深入实施和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

(三)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中的导向作用;要加强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采取督导评估等有效措施促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组织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认真组织学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建立成长记录,为做好综合素质评价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

                            海南省教育厅

  20121022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琼州学院附属中学,中国热带农业科

        学院附属中小学。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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