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教 育 厅
文件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琼教财〔2012〕140号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覆盖范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财政局,各有关高职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进一步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扩大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将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后,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1-2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3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仍按《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2010〕91号)、《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琼教财〔2011〕40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琼教财〔2011〕41号)规定的免学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方式及比例调整为:省直单位及省农垦总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分担;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所需资金中央每年补助1200元/生,其余部分由其自行负担;其它市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所需资金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省级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
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除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3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的农村户籍全日制在校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其免学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学校因免除1-2年级学生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校因免除3年级学生学费导致的运转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免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方式及比例按照上述第一条执行。
三、对在经各级政府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生由财政给予学费补助。其中1-2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村户籍学生,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3年级农村户籍学生由财政部门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方式及比例按照上述第一条执行。
四、各相关部门、各市县要高度重视中职教育免学费工作,通力合作,确保免学费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职资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中职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各职业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职业的管理,切实担负起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免学费学生资格审核职责。各职业学校要做好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确保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按照国家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报工作,按时、足额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上提交。免除学费后,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已收费用要及时退还给学生。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国家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