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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套代购

发布日期:2023-05-08    浏览次数:

警惕套代购

什么是离岛免税代购行为?

即用个人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简而言之就是“帮别人买”。代购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不以牟利为目的,受托为亲朋好友代买离岛免税商品,或者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赠送亲朋好友,是正常消费行为。另一种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偿代购行为,为赚取佣金而为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或将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是违法行为。

什么是离岛免税套购行为?

即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购物资格和额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称为“套购”。在套购活动中,通常将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额度,为他人购买、提取、运输离岛免税商品的人员称为带货“人头”。

走私违法及处罚?

事实上,“代购”并不直接等于“违法”,而是要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公民出国及出入免税区都可以在一定额度内购买免税商品,享受一定实惠,不缴税金。而代购商也可以在合法范围经营代购生意,比如一些代购网站,他们在国外采购国内的稀缺商品,然后销售给客户,但是在税金上他们会以商品成交的最终价格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这也都是合法的。合理的海外代购并不违法,“套代购”才是违法,走私、逃税就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温馨提醒广大师生

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为他人代购、带货

千万不要触碰走私违法的“高压线”

遵纪守法,坚守底线

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