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13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招工难与就业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加剧,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保就业,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要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引导东部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落实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指导地方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统计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国务院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
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财务)厅(局)、团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有关要求,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制定了《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共青团中央
2017年11月16日
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基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有关要求,引导高校毕业生更好在基层就业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建设高素质基层人才队伍,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加强青年人才选拔培养、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基层人才的需求,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适应基层发展需要,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措施,精准施策,着力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青年人才,培养一支高素质基层人才队伍,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实现基层发展和人才成长的融合互动。
二、目标任务
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主要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化教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等全链条的扶持措施,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基层青年人才队伍。通过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优秀青年后备人才选拔体系,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基层管理人才,一批具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基层创新创业人才。
三、主要内容
针对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特点和需求,实施能力素质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六项具体计划。
(一)实施能力素质培育计划,夯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基础。提升能力素质是为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提供持续动力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构建集党性教育、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实践指导于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不断丰富教育培训内容,创新教育培训方式。与高校毕业生相关的各类培训项目、培训经费要向基层倾斜,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可开设专门课程,各地组织实施的“双基”公务员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人才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人才培养工程要优先培训基层高校毕业生,全国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1万人。基层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建立基层人才导师结对帮扶制度,推动国家、省市学术技术带头人、高层次人才与基层高校毕业生建立结对培养关系,指导培养对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推广等,吸纳培养对象参与导师科研项目,导师培养成果可视同基层工作业绩,在高层次人才推荐选拔、表彰推优、专家休假疗养等方面优先考虑。鼓励行业部门实施基层人才专项培训计划,通过定向委培、学习进修、跟班学习、实践考察等多种渠道,提升基层高校毕业生岗位适应、职业发展和实践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选送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到境外、国外进行考察交流、进修学习等,不断健全短期培训和长期培养相结合、国内培养和国际交流相结合的开放式培养体系。用人单位要为基层高校毕业生参加学习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
(二)实施岗位锻炼成才计划,搭建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平台。强化岗位锻炼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发挥作用、加快成长成才的必然途径。各地及各用人单位要尊重基层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特长,积极搭建工作平台,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将基层高校毕业生放在重要岗位上压担子、给台阶、多锻炼,支持他们承担重点任务、创新项目、技术攻关等,在艰苦复杂的环境和丰富的基层实践中锻炼成长。建立健全导师培养制,由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对重点培养的基层高校毕业生进行“一对一”传帮带,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建立健全多岗位锻炼制度,对有发展潜力的基层高校毕业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多岗位锻炼,培养一专多能复合型人才。建立健全交流锻炼制度,进一步畅通交流锻炼渠道,积极选派基层高校毕业生中的业务骨干到上级单位或发达地区挂职锻炼、跟班学习等。
(三)实施职业发展支持计划,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空间。加强职业发展支持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重要组织保障。各地要坚持基层导向,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工作中注重基层经历。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对高层次人才或基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可通过特设岗位等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对优秀的基层高校毕业生注重选拔使用,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人才项目选拔、出国深造、参加进修学习和学术会议等方面予以优先。创新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单独评审,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且做出重要贡献的基层高校毕业生,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对参加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后留在基层工作的人员,要及时纳入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跟踪培养。落实干部交流轮岗制度,对工作条件特别艰苦或岗位职责重、压力大的基层高校毕业生,适时组织交流或轮岗。
(四)实施基层成长环境营造计划,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良好工作生活保障。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必须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落实新录用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相关政策。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就读、落户、职称申报等方面配套支持。各级各类人才表彰奖励项目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表彰奖励对象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基层高校毕业生表彰奖励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类别的基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奖励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适时评选表彰一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的基层优秀青年人才。基层单位对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给予奖励。
(五)实施基层成长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形成关心关爱基层高校毕业生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需要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党组织对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领导和引导,对到基层工作的党员高校毕业生,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应加强教育管理和激励关怀,严格组织生活和纪律约束,对非党员的优秀人才要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引,使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充分感受党的关怀关爱,沿着正确方向健康成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联系服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座谈、走访慰问等活动,密切与基层高校毕业生联系。教育、卫生、农业、文化等行业部门要关心关爱本行业基层高校毕业生,要格外关注长期在基层艰苦岗位上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了解他们思想动态和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政策扶持。基层用人单位要立足自身资源,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政策倾斜和照顾。要依托现有场地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基层高校毕业生搭建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互动平台,推动他们相互学习交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创造更多机会增强基层高校毕业生成就感、归属感。
(六)实施后备人才计划,打造一批扎根基层的优秀青年人才。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从基层优秀高校毕业生中每年遴选5000人左右,建立国家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本地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将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纳入本地青年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统筹衔接,协调推进,加强支持。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现有经费渠道,为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库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适当的培养经费补助。各地组织基层成长计划后备人才开展集中培训符合条件的,可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等方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要加大跟踪培养力度,通过理论学习、实践锻炼、国情考察、对外交流等多种方式,培养出一批政治坚定、勇挑重担、作风过硬的基层后备人才,源源不断地为基层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新鲜血液。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本地基层成长计划的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会同组织、教育、财政、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顺利实施。各地要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培训、项目资助、事业发展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基层高校毕业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三)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督导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推动计划层层落实。定期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实现预期目标。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基层成长计划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动员,力争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均纳入基层成长计划。要树立一批基层高校毕业生典型,大力宣传优秀事迹和突出贡献,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1月2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基层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政策措施,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引导大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有力推动了基层事业发展。同时也要看到,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基层发展对各类人才需求相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还存在动力不足、渠道不畅、发挥作用不够、发展空间有限、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着力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
二、多渠道开发基层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搭建平台
(三)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认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结合基层实际需求和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需要,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从基层实际需求出发,精准聚焦短缺人才,以县域为单位定期梳理本地区迫切急需的岗位信息,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扶贫开发需求,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种业、农业技术、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经济和基层水利等事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深入实施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中,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就业。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抓好《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贯彻执行,落实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各项倾斜政策。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录高校毕业生。研究制定符合县乡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考录测评办法。市地级以上机关新录用高校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可安排到县乡机关锻炼1年。加大招录国家重点高校优秀毕业生到乡镇一线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作的力度,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提供源头活水。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适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形势,将大学生参军入伍纳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参军入伍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预定兵工作机制。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认真细致做好服务,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持续关心大学生士兵锻炼成长,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中小微企业在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以及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过程中,进一步开发有利于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长的管理型、技术型就业岗位。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新形态。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关于清障减负各项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依托大学生创业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为高校毕业生搭建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平台。发挥财政、信贷、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根据自身专长和区域经济特色,在基层创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支持高校毕业生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方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鼓励其兴办家庭农场,对其中符合扶贫扶持政策、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
三、健全保障措施,为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多层次、多元化培训和实训体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多渠道组织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践锻炼。各地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创新创业培训项目等,应安排一定比例班次或人次专门面向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十一)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认真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适当提高基层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对到条件特别艰苦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要统筹做好交流工作。
(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建立体现基层一线特别是脱贫攻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实际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评审条件,对论文、科研、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不作硬性要求。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推广中小学教师、卫生等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须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的做法。
(十三)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十四)加强其他待遇保障。各类基层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兑现劳动报酬。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更好实施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落实省会及以下城市放开对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可根据需要自愿迁移户口。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实施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划等专门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基层服务项目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
(十六)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升学扶持等政策,组织开展专场招聘,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五、畅通流动渠道,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十八)注重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十九)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十)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精准、高效的就业服务。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择业观念,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要完善引导在校大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大学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激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
(二十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五)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广泛宣传报道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国家表彰奖励范围,对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评选表彰。鼓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进行表彰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国务院继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后对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的又一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做好《意见》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出台的这个《意见》,是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指引,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重要发展和创新。《意见》立足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结构调整加深的背景,一方面围绕稳定就业基本盘,调整完善了宏观经济与就业政策协同、创业资金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失业风险防范等政策;另一方面围绕拓展就业新空间,提出了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方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牢牢扭住就业这一关系13亿多人口切身利益的最大民生,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要把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内容,作为抓好贯彻落实的重要前提,迅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活动,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集中学、人社厅局领导班子带头学、就业系统干部队伍深入学,切实把《意见》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持续提升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要全面开展就业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干部轮训、专家辅导、个人自学等方式,使工作人员更加准确地掌握和执行就业创业政策。
二、精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细化实化政策措施,确保省级实施办法于9月底前、地市级实施办法于12月底前印发,对求职创业补贴等时间要求明确的政策,要按新标准及时兑现。要确保中央政策不打折扣、全面落地,同时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聚焦破解长期困扰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的难点和短板,主动做好地方政策创新和衔接,探索出台一批接地气、有力度的实招硬招,避免简单转发、照抄照搬。要重点围绕《意见》提出的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拓展就业见习补贴和求职创业补贴、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降低去产能企业稳岗补贴门槛并提高标准、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和劳动者求职体检手续等新政策、新要求,及时明确操作流程,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进一步优化政策办理程序,精简证明材料,提高经办效率,运用网上受理、电子审核、数据共享等新技术,提升经办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获得感。
三、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做细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夯实《意见》贯彻落实的重要基础。要协调地方主要媒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配合做好《意见》宣传解读,形成上下互动、覆盖全国的宣传热潮,同时在本地区实施办法印发后,及时通过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等,向社会发布信息。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移动客户端等各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政策讲清讲透,对重点群体进行政策精准推送,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就业创业政策应享尽知。要编印一批政策宣传材料,组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主动进校园、进企业、进街道宣传政策,利用服务窗口、12333服务热线等渠道,做好就业创业政策咨询解答。要讲好中国特色的就业创业故事,大力宣传各地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运用政策就业创业的典型事迹,加强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应对,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切实加强《意见》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推动政府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更好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充分调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其他各方的积极性,形成统一组织、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要坚持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全系统的重要政治责任和首要工作,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层层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加强对市县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推进情况的指导督查。要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对真抓实干、落实有力的,加大支持倾斜,适时予以表彰;对消极懈怠、履责不力的,及时批评整改,依纪依法问责。要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信息统计监测和形势分析研判,制定完善应对预案,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应对。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部里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4月2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
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201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总量达到795万人的历史新高,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更为繁重。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抓手,拓展就业渠道,完善精准服务,强化困难帮扶,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要结合实际落实完善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落实完善学费补偿、高定工资档次、税收优惠、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和创业。要进一步简化政策审批办理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在线办理,指导帮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做好政策申请、手续申报,加快审批和资金拨付,确保政策兑现。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深入高校和用人单位组织政策宣讲、咨询等活动,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要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做好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工作,畅通毕业生跨区域、跨不同单位主体就业的渠道。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依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
二、引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要切实抓好创业引领行动的组织实施,力促各项帮扶措施落地见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要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和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吸纳应届毕业生,发挥创业带动就业作用。要加大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力度,抓好专项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提升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同时配合教育部门和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等创业实践活动,帮助毕业生增强创业能力。要进一步做好创业服务工作,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发挥好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创客空间等创业服务载体的作用,扩大创业导师队伍,为毕业生创业提供咨询辅导、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用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机制,动员创业服务行业领军企业参与到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和服务中来,改善创业培训和服务供给,提升创业培训和服务的水平及效率。组织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创业主题宣传等活动,联手有关方面构建创业资源对接交易平台、青年创客社区等创业生态系统,努力营造鼓励毕业生创业创新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各地要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着力点,会同教育部门抓紧制定计划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安排,重点是建立健全涵盖校内校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加强工作对接和情况交流,督促推进计划执行,确保实施成效。要联合教育部门和高校落实校园精准服务行动,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选择一批高级职业指导师为毕业生提供专门指导,组织学生参观人力资源市场,配合高校举办校园招聘活动,主动提供一批岗位信息,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要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高校了解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早与教育部门、高校衔接未就业毕业生实名信息,共同建立完善登记信息反馈、信息核查、跟踪服务制度,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服务有效接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未就业毕业生逐一进行联系,针对需求开展个性化就业帮扶,对就业困难和长期失业毕业生要提供“一对一”援助服务,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职业发展能力。健全就业见习制度,拓展就业见习岗位数量,提升见习质量,提高见习项目的保障能力。
各地要适应高校毕业生多元化就业需求,加强和改进就业服务,更好促进供需匹配。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毕业生不同时段求职就业特点,继续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就业服务月、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化、小型化、行业化招聘服务,发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扩大社会化服务供给,做好对企业的用人指导,进一步提高服务实效。推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体大厅服务向网络服务延伸,运用微信、微博、手机APP等平台,多渠道、点对点发布和推送就业信息,精准促进人岗匹配,打造便捷高效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模式。要着力夯实服务基础,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采集、更新、报送等工作流程,动态更新就业进展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联动,协同各方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组织和动员各有关单位发挥职能,特别是与教育部门加强协同配合,综合施策,形成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合力。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检查,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建立定期调度、通报等工作推进机制,对任务重、压力大的地方要重点督促指导。要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变化,根据就业新情况、新特点,研究完善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制定应对特殊情况的预案。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宣传工作,总结推广地方经验做法和创新实践,积极宣传毕业生主动投身基层一线就业和创业的典型事迹,引导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2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高校毕业生就业关系经济转型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起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相结合,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服务创新相结合,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特点,发挥政府、高校、社会等各方面作用,加强政策统筹,整合利用资源,畅通就业渠道,改善就业环境,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把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综合施策,精准发力,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都能得到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市场供需匹配效率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保持较高水平。
三、主要措施
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工作对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能力提升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全面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完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积极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增强职业素养,提升求职就业能力。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教学活动,有条件的还可组织参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评等现场指导,增强毕业生实践能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选择一批优质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加强职业培训,提升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联合高校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活动,做到每个毕业班都能得到群体性指导,每名就业困难毕业生都能得到个性化咨询辅导。
(二)创业引领行动。
各地要把鼓励创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方向,完善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规模。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指导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开发开好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制定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措施,开展各类创业实践活动,增强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加强创业培训,针对高校毕业生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优先安排优质培训资源,开发合适的创业培训课程,使每一个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毕业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落实好支持创业的便利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拓宽多元化资金支持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天使基金、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持,统筹利用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发展一批众创空间等新型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低成本场所支持和孵化服务,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场租补贴。加强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公共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协调有关方面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创业服务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加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各地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多渠道搭建校内外资源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人岗匹配效率。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详细了解每一名毕业生的求职地域、就业意愿等需求,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高校要向社会发布本校专业学科设置、毕业生规模结构等信息,方便各类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确定招聘需求。积极主动开拓就业市场,通过与企业洽谈、调动校友资源、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接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精准对接服务平台,运用微信、微博、APP移动客户端等技术手段,将毕业生数据库与用人岗位数据库对接,根据需求推送岗位、政策、服务等信息,促进供需精准匹配。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根据供求双方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举办各类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服务效率。加大困难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困难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毕业生,以及少数民族、农村生源、残疾等毕业生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做好个性化指导和岗位推荐,及时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力争帮助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位。做好基层服务项目、大学生征兵等组织工作,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组织政策宣讲,提供一批岗位信息,举办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专项活动,推进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与高校校园网、新职业网、中国公共招聘网互联互通和岗位跨区域共享,为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四)就业帮扶行动。
各地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综合运用一揽子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高校对接,掌握毕业生基本情况,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后及早开展信息衔接工作,加强信息校核,确保重要信息完整,进一步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报到接收的未就业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后,通过适当方式向高校或教育部门反馈相关信息,共同做好跟踪服务。完善实名制精准服务制度,逐个联系、逐一了解未就业毕业生需求,提供一次职业指导,帮助制定个性化求职就业方案,同时深入企业挖掘岗位信息、了解用人需求,指导企业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向企业推送未就业毕业生信息,积极促进人岗匹配。丰富拓展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内容,健全规范管理制度,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有需求的毕业生都能纳入其中。加强对各类就业困难毕业生和长期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专门台账,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权益保护行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完善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落地,简化政策操作流程,指导帮助申请政策的毕业生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审批办理进度,确保政策及时兑现。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健全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好薪酬待遇、职称评定、落户、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实际问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营造公平就业良好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将其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加大对校园招聘、就业创业服务等经费保障,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实细化计划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统计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实施。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毕业生就业情况交流,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完成计划目标任务。密切跟踪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根据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各高校要制定宣传方案,以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解读国家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目标任务和行动举措,力争使每一名高校毕业生都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以实施计划为主题,制作一批宣传资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及校园网站、街道社区等场所和平台张贴发布。树立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2016年10月26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扶贫办(局)、团委:
自2006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贴基层需求,不断拓展服务领域,规范日常管理,强化培养使用,完善政策措施,取得良好效果,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决定,2016—2020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的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大任务。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全国每年选拔招募2.5万名、五年共12.5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十三五”时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总结经验,拓宽思路,按照新的目标定位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管理服务制度,确保“三支一扶”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完善选拔招募机制
(一)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各地要立足本地“十三五”时期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级开展基层岗位需求统计,合理编制年度招募计划。要着重加强对当前或未来2-3年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岗位征集,招募计划适当向辖区内的贫困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二)统筹开发服务岗位。各地要在重点开发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岗位的基础上,落实中央新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扶贫岗位开发力度,积极拓展供销合作、农村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农田水利、生态保护、文化建设等领域服务岗位,努力满足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要统筹考虑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推动各项目在服务岗位覆盖上优势互补、各有侧重,形成服务基层工作合力。
(三)规范选拔招募工作。各地要科学设置选拔招募条件,提高人员岗位匹配度,努力提升招募人员素质。要通过校园宣讲、媒体宣传等方式,广泛发布招募公告,引导优秀高校毕业生积极报名参加。要进一步完善选拔招募制度,坚持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做到招募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杜绝选拔招募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人员培养和使用
(一)实施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各地要建立“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自2016年起在全国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每年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不少于5天的岗前或在岗脱产培训,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举办“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016年培训5000人,以后年度可根据培训实施情况调整培训人数。具体培训和资金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各地要指导基层单位加强“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要结合岗位制定专门的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帮扶导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三支一扶”人员作用,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有相应能力和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进一步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2015年9月1日起,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西部地区每人每年2.5万元(其中新疆南疆四地州、西藏自治区每人每年3.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1.8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0.8万元。2016年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调标进行补发,补发范围为本通知印发时仍在岗的国家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地方各级财政应结合实际给予相应配套资金。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各地要按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各地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担,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加大其他保障力度。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鼓励基层服务单位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五、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一)强化人员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严格按招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借用。“三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按时缴纳党费、团费。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报省级“三支一扶”办备案。完善考核制度,强化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加强全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和更新工作。
(二)完善日常服务。各地“三支一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保管工作,户口可由指定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原籍。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户口、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三)做好证书发放管理。各地要及时为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是服务期满人员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重要凭证,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统一格式和编码,由省级“三支一扶”办统一制作、加盖印章并发放。省级“三支一扶”办要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管理工作。
六、畅通服务期满就业创业渠道
(一)落实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和《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从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
(二)鼓励创业。各地要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及时纳入本地“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发挥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熟悉基层的优势,鼓励他们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展创业。支持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三)促进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充分发挥各有关成员单位作用,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拓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转岗就业渠道。服务期满人员较多的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场专门的岗位对接活动,向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推荐服务期满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服务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服务期满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服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岗位信息、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四)支持继续学习深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运行机制,明确议事规则,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政策、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共同推进“三支一扶”工作。全国“三支一扶”办将根据各地招募到岗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到位等情况,研究制定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地“三支一扶”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将“三支一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活动和日常项目管理的正常开展。
(二)把握时间节点。“三支一扶”工作计划性强,各地要把握工作规律,提前谋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周密组织,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今后,各地要在1月底前申报当年岗位需求计划,国家在3月底前下达招募计划,各地要在7月底前完成招募,将拟招募人员基本信息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8月底前完成实际招募到岗人员基本信息核校,8月底至9月初组织新招募人员上岗。各地要在11月底前将当年服务期满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上传至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在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总结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目前实际工作进度与上述时间节点要求有较大出入的部分省份,要积极协调,调整安排,确保全国工作进度保持一致。
(三)严格资金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招募计划完成情况和补助标准,做好中央补助经费的测算工作,于8月15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财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审核结果和各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于9月底前将当年中央补助经费下达到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同时,中央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部分中央补助经费,以提高预算完整性,保障工作需要。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加强绩效评价,加快执行进度,消化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适时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四)深入开展宣传。大力弘扬以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的精神追求、全心全意的服务态度、锐意进取的创新激情为主要内容的“三支一扶”精神,引导“三支一扶”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全面解读相关政策,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入挖掘“三支一扶”人员优秀典型,通过组织表彰、宣讲、风采展示等活动,广泛宣传大学生服务基层的感人事迹和在基层成长成才的突出业绩,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面向基层就业的观念。
2016年“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启动在即,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 1. 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 2016年“三支一扶”计划名额分配方案(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务院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现就做好2017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宽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渠道
1.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好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等工作,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继续组织实施好“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中央基层就业项目,鼓励各地巩固并扩大实施地方基层就业项目。
2.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广泛收集中小微企业的招聘信息,组织中小微企业进校园招聘,办好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活动。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3.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开拓就业岗位。各地各高校要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主动对接人才需求,向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输送毕业生。要抓住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契机,引导毕业生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创业。
4.持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主动会同兵役机关,组织开展征兵政策咨询周、宣传月等活动,对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等不同群体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在高校放暑假前对体检、政考合格的学生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落实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学费资助、复学升学等优惠政策。加强高校大学生征兵机构建设,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5.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6.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把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和重中之重,在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着力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搭建实习实训平台,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办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7.落实创新创业政策。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为大学生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各高校要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完善细化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管理和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等政策,支持创业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8.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孵化一批创新创业项目。高校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资源原则上要面向全体学生开放,优先向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转移高校的科技成果。通过政府支持、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9.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国家、省级、高校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政策解读、项目对接和培训实训等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聘请行业专家、创业校友等担任创新创业导师。开展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工作,以点带面,引领和推动高校提升创新创业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和服务能力
10.强化精准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准确掌握毕业生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实现人岗精准对接。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针对毕业生不同特点和需求,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积极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各类招聘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联合搭建跨区域、跨行业、跨类别的综合信息招聘服务平台,支持东北地区与有关省份联合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
11.加强就业指导能力建设。各地各高校要系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着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职业指导能力。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要不断完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将课程与学科专业相融合。
12.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各地各高校要准确掌握家庭困难、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开展个性化辅导,组织专场招聘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实施精准帮扶。对特别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有条件的高校要调动多方资源开发校内外实习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实习与就业的过渡。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13.进一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就业统计工作要求,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更新就业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认真落实就业签约“四不准”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密防范招聘欺诈、求职陷阱等。要确保校园招聘等活动安全、有序,防止挤踏等意外事故发生。
四、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4.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层次、类型动态调整机制。主动对接地区、行业、产业需求,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培养打造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
15.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各地各高校要动态调整课程设置,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实习实训,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切实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认真吸纳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增强人才培养和社会需要的契合度。加强和推广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培养。
16.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反馈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科学、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深入分析研究本地本校各专业就业率、就业去向、就业满意度、创业数量和类型等状况,进一步完善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17.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就业创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省级教育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部门牵头,学工、招生、教学、武装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18.加强督查落实。各地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定期督查机制,对就业创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逐条逐项认真检查,以督查促落实,以督查促整改。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要表扬推广,对落实不力、不作为的要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19.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解读国家和地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熟悉和用好政策。要广泛宣传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典型事迹,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
2016年11月2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4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附件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贷款代偿申请表.xml
2. 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xml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二、工作措施
(一)开展实名登记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对高校或教育部门提供的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按户籍地进行层层分解,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对回到当地求职的,掌握就业服务需求;对未回当地的,掌握就业状况并宣讲政策。
(二)提供职业指导
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通过向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树立正确的求职就业观念;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业指导效果。
(三)提供就业信息
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分行业、分专业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要以地级城市或省(区、市)为单位,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辖区内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都能看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通过短信、微博等方式,为登记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制定向发布就业信息。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帮助其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四)提供创业服务
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落户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对实名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各地都要给予与本地户籍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的政策扶持。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建设,大力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
(五)开展重点就业帮扶
各地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对残疾高校毕业生,要配合残联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落实企业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对接受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开发临时性就业岗位,保障其基本生活有着落。按规定落实好城乡低保家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
(六)组织就业见习
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并拓展一批见习基地,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通过多种途径发布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开展见习供需见面活动。规范见习管理,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七)组织职业培训
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本地区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动员1000所国家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
(八)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九)加强劳动权益保护
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实施就业促进计划作为一项重要措施,每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前,要提前搞好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和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督促和检查,密切关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地要制定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宣传措施,通过持续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力争让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知晓计划并积极参与。大力宣传就业促进计划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扩大社会影响。结合本地实际,制作宣传画、宣传册、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街道社区、各类招聘现场张贴和发放。积极应用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青年人喜爱的形式广泛宣传。
(三)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确定专人负责,实行首问负责制。同一城市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之间要实现业务互通,数据共享,统一服务标准,让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服务。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培训成效。
(四)开展实名登记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各地要对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其就业状况、接受就业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政策扶持情况,做好记录,并纳入就业监测基础数据库,定期上传。有关操作性、技术性要求另行部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3年5月29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服务。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财〔2009〕97号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9]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现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重要意义。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对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范围。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经费渠道。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劳务性费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调整执行。新立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按照相关经费管理制度规定核批下达。
四、相关经费的审核、管理和监督。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各项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单位工资的发放程序和方法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政策。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加强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家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重大科研项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工作,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研究和生活保障。高校和有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优秀的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相关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八、各地方要积极鼓励本地区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措施办法可结合各地方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7〕1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推动就业结构转型优化,保持我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完善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将促进就业创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同步考虑就业政策和就业目标,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将促进就业和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与“十三五”规划相衔接。培育壮大十二个重点产业,生成以重点产业项目为主体的生产性项目和有持续税源的项目。高标准建设六类园区,把园区每年新增就业人数列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作为分配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不断完善以“五网”为核心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大财税对促进就业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和全域旅游示范省建设,扩大就业岗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培养壮大现代服务业,增加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壮大文化创意企业主体,推进文化创意产业与就业协同发展。结合我省承接外商投资产业转移的新形势、新特点,出台引进外资政策措施。高标准完成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任务,力争到2020年,引进一批国内外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培育一批本土服务外包骨干企业。加快建设我省农产品电子商务体系建设,拓展农产品流通新渠道。加快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推动建成面向全省的大型公益性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加快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的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帮助小微企业落实降税减负政策。继续完善银税互动平台,为纳税信用良好的企业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整合改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加大培育扶持,打造一批具备多种服务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创业创新服务。建设具备政策信息咨询、投融资、市场开拓、法律咨询等服务功能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二、积极推动创业创新
(四)优化创业环境。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进综合审批体制机制改革。推广政务“极简审批”试点经验,推行全流程互联网“不见面”审批,全面实施“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审批”等制度。推进“多证合一”,取消更多涉企证照。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进一步构建“互联网+”环境下政府新型管理方式,全面推行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继续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厘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减少执法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形成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综合监管格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工商局负责)
(五)拓展创业平台。鼓励六类园区、各类院校和企业开展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在场所用地、基本设备设施、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扶持。推动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经所在市县商务、财政等有关部门认定,分别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业主、孵化期中小创业企业适当的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补助。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着力打造、扶持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重点示范众创空间。发挥各类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
(六)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各项创业优惠政策。重点群体按规定享受创业税收扣减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对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税收入不高于30000元/月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试行给予适当的创业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首次创业3年内,带动3至5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奖励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整合部门资源,引导和鼓励市县开展创新创业比赛,为创业者搭建平台。(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七)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科学评估创业贷款风险,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落实好担保贷款代偿补贴政策,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继续实施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奖补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年。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可达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年。有条件的市县可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积极推进辖区内银行业创新金融产品及服务,完善多方合作的增信和风险分担机制。依照有关财税扶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私募基金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创业,建立旅游创业基金,引入众筹等多种模式探索旅游创业融资新途径。(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旅游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
(八)推动新业态发展。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经济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互联网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积极推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的全程电子化管理服务;减少事前准入限制,破除行业壁垒,使各行业各领域在技术、标准监管等方面充分对接。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业态企业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适应新业态特点的用工和保障制度。从业者与新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机制。能够提供在外省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新业态从业者,可以不参加我省的社会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业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加快我省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使用工作,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十)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服务。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全面推进能力提升、创业引领、精准服务、就业帮扶和权益保护等行动,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院校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对已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的院校,探索将任课教师纳入相应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依法为重点引才计划所引进的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十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组织实施应征入伍等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团省委负责)
四、大力扶持其它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二)实施就业扶贫工程。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通过提供一次性奖励补贴等方式,鼓励用人单位、各类组织吸纳和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引导和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根据贫困劳动力意愿和当地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落实学费减免政策,提供生活补助,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入读职业院校。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优先选择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作为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合伙人和物流工作人员。实施乡村旅游扶贫培训工程,推动乡村旅游业发展,为贫困乡村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提供便利条件。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
(十三)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做好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工作,积极促进农民增收。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制定实施人地挂钩政策,有效体现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化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用地保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将依据各市县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市县给予用地计划倾斜。扶持创建一批具有区域特色的农村创业创新园区,推荐和筛选创业创新项目,树立典型。扎实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促进返乡创业群体创业就业。大力发展家政服务行业,激发经济新动能,带动农村女性劳动者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扶贫办、省妇联负责)
(十四)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对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落实扣减相关税费等优惠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对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就业创业的,落实职业培训、就业见习、求职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
(十五)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
(十六)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钢铁、煤炭、煤电行业去产能企业(以下简称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符合申领稳岗补贴条件的去产能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引导困难企业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指导企业妥善处理化解去产能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加快停产、半停产企业有序退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总工会负责)
五、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十七)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教学方法、评价方式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加强创新创业实践平台建设,提高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教学能力。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程。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意愿和需求跨学科门类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加强面向青年的创业辅导,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负责)
(十八)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建立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支持平台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积极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和发展,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公共实训设备投入,提高办学层次。创建并壮大一批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推动竞赛向重点工程、非公企业、旅游服务业延伸拓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竞赛选拔制度,选树先进典型,营造尊重技能、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健全劳动者技能提升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引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负责)
六、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指导院校加强创业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创业导师管理制度,吸收成功企业家、优秀专家、学者、高技能人才等建立创业导师库,为创业者提供针对性指导与帮扶。建立健全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构建市场主导、政府支持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优质创新服务。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积极推动入职定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将女性就业数据纳入相关统计范畴,推动女性就业平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省妇联负责)
(二十)积极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打造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省级人力资源综合服务市场,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发展网上人力资源市场。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动态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制度和不定期快速调查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强化政府责任。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强化资金绩效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狠抓政策落实和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在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中落实责任不到位或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纪依法问责。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宣传新时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选树典型,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负责)
(二十三)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劳动力调查与监测,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负责)
(二十四)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着力化解失业风险。对因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为保持我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大力开展就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30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大力开展就业扶贫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大力开展就业扶贫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琼发〔2016〕7号)和《海南省农村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琼府〔2016〕6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就业扶贫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提升贫困家庭劳动力(贫困家庭是指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贫困家庭劳动力是指贫困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的劳动力)就业创业能力、最终实现就业脱贫为首要工作任务,力争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带动一片”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实现三个“确保”目标:一是确保每个有就业能力、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二是确保每个有参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都可以免费参加职业培训;三是确保每个有求学意愿的贫困家庭子女都可以免费就读中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并享受助学补贴。到2018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达到6万人次以上,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脱贫力争实现5万人。 三、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全力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1.加快贫困地区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劳务输出对接和协作机制,解决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困难,保护其合法权益。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招聘会规模应达到: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可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8000元;职业中介机构每免费成功介绍1名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的(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含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给予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300元,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实施就业援助。
将贫困家庭中的“4050”人员(即处于劳动年龄段且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人员)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对象范围,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每月700元,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全省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向以上人员倾斜。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 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岗补贴政策,稳定就业。
1.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招用贫困家庭中的“4050”人员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用人单位为招用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落实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四)多措并举,鼓励用人单位、各类组织吸纳和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1.与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发挥社会各界力量,营造各方支持和帮助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的良好局面。引导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旅游景区、酒店、乡村旅游点等,积极吸纳周边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大力倡导各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支持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积极推动就业扶贫工作,帮助贫困家庭劳动力实现就业;全力推行“合作社+贫困户”、“公司+贫困户”等模式,引导贫困家庭利用土地、扶贫资金、劳动力等资源参与,实现利润分红。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大力促进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
将普通高等院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学校中的贫困家庭应届毕业生纳入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按1500元/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离校未实现就业的贫困家庭毕业生,要开展实名登记,摸清底数,精准服务;优先组织贫困家庭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六)引导和鼓励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
1.贫困家庭劳动力首次创业3年内,带动3至5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奖励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到2018年我省每个贫困县至少建成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提供帮扶。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的企业免费入驻,并享受房租补贴和水电费、培训费等补贴。
3.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条件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要落实贴息资金,给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贴息期限最高为3年,其中: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
4.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创业指导师资团队,为有创业意愿及创业能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等免费服务,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七)统筹开展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
1.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根据贫困家庭劳动力意愿和当地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大力支持旅游餐饮、家政服务、烹饪技术、建筑装修、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发展。加强贫困地区电商人才培训;将贫困地区乡村旅游管理、营销、导游、接待人员的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2.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考试的,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各市县政府可根据培训实际需求,从地方财政一般公共预算适当安排生活交通补贴。
3.继续实施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鼓励企业组织贫困家庭劳动力开展在岗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贫困家庭劳动力(应满足: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旅游委、各市县政府)
(八)依托职业院校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技能脱贫专项行动。
1.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有升学意愿的可优先输送到高一层次学校就读,享受现行资助政策。不继续深造的可接受免费职业培训,使其完成培训后顺利就业或掌握一门技术技能,实现技能扶贫、技能致富。
2.各市县政府要做好有求学愿望的贫困家庭子女的情况统计,职业院校要积极对接,实行定向招生。中等职业院校要开办“扶贫班”,采取灵活的学制对贫困家庭子女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扶贫工作服务。继续实施“万名中专生培养计划”,积极为贫困家庭培养农村实用人才。
3.对贫困家庭子女就读职业院校的,除享受学费减免政策外,每人每年享受生活补助3500元,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九)推动资金和人才向就业扶贫工作倾斜。
1.调整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办法,将扶贫需求和就业、脱贫绩效等作为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因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支持。推动贫困家庭劳动力职业培训、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建等资金向海口、三亚等中心城市倾斜,加大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鼓励中心城市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对在贫困地区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经公开择优程序可聘用为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定向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沟通协调,促进就业扶贫工作有效开展。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抓好就业扶贫重点工作任务的责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和就业扶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扶贫部门负责建立贫困家庭信息台账和落实“雨露计划”等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和监督;教育部门负责指导职业院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农业部门负责落实“新型职业农民”等扶持政策;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旅游行业实施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
(二)夯实基础工作。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完善信息系统等方式,做好就业扶贫的基础性工作。要精准采集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信息,建立有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信息台帐,实现动态管理。为贫困家庭劳动力特别是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建档立卡,实施精准帮扶,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创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
(三)强化资金保障。就业扶贫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统筹资金,加强沟通、协调,用实、用足、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各市县政府要积极组织就业扶贫专场招聘会、送岗位信息下乡入村活动和各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完善公共招聘网站等就业信息系统建设,为贫困家庭劳动力和企业搭建就业服务对接平台。
(五)大力开展宣传。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一技在手,就业无忧”、“一人就业,全家脱贫”等理念,引导贫困家庭劳动力树立就业脱贫的观念;要通过电视夜校、新媒体、宣传车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确保就业扶贫政策及时、有效、准确落实。同时,要积极宣传就业扶贫工作中的典型和成功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和支持就业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2015〕6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指导,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大众创业和高校毕业生等各类重点群体就业为重点,抓好政策落实、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业统计监测等重点环节的工作,进一步充实完善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我省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更好的发展成果,大力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保持我省就业局势长期稳定。
(二)主要目标。
1.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就业创业服务,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
2.进一步优化就业结构。2015年至2020年,每年城镇新增就业9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8.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4万人;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稳定在82%以上。到2020年,第三产业从业人数比重达到60%。
3.全面推动大众创业。2015年至2020年,扶持创建100个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平台;扶持创建3个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型城市;统筹实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技能竞赛;每年为10000名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为200名创业指导教师开展创业师资培训。
4.着力控制失业风险。2015年至202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失地农户至少有一名适龄劳动力实现就业。
5.强化职业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2015年至2020年,每年培训农村劳动力5万人,培训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人员2万人;每年为5万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扶持创建5个国家级或省级充分就业社区。力争到2020年,全省技能人才队伍总量达到67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
二、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三)深入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扩大就业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在制订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时,既要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又要积极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产业结构体系,增加就业容量。重点扶持12个重点产业的发展,加大各类扶持资金对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信息技术服务、金融服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研与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农业园区,培育农业发展新业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旅游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负责)
(五)大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作用,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引导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积极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岗前培训、技能鉴定、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建立小微企业“双创”服务体系。推进创业服务机构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建设双创小微企业库和双创企业人才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团省委、省工商联负责)
(六)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继续执行我省失业保险低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落实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对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落实《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对领取失业金人员的各项补贴,规范发放程序,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以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负责)
三、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七)积极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试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行“一照三号”,年底前实现“一照一码”。实行“先照后证”,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省政府规定的保留前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鼓励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鼓励小微企业扩大非货币财政出资方式,允许劳务出资,支持小微企业股权二次出资。鼓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所(经营场所)设在科技园、创新工场等集中办公区楼宇的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实行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取消省定的商标业务收费项目,落实中央关于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费的收费政策。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省工商局会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快建设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等资源,扶持创建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创新公共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加强与企业、园区合作,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为创业人员提供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充分利用闲置楼盘、存量地产、高校场地、政府闲置楼院等一切可利用场所进行整合和改造,减免场地租赁费用,加快创业创新空间建设。对各类创业创新公共平台,要积极落实场所,并在房租、基本设备、公共软件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工商联负责)
(九)大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落实海南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创业投资公司和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发挥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型农业、旅游、创意文化、海洋等海南特色产业,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规模,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改革,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地方特色产业、服务业、外贸业、电子信息产业等领域的优秀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与技术产业升级、小微企业服务环境优化等。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中小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工商联负责)
(十)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的效应。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联动和考核机制,统一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调查、发放、回收和操作流程标准,开设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建立创业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实现创业担保贷款全覆盖,合理降低反担保门槛,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创业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扶持中小型创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降低银行准入门槛,降低税收优惠限定比例。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鼓励各市县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按我省现行贴息规定执行。规范贴息资金、奖补资金管理机制。强化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队伍的建设、培训和资金配置,实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数字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负责)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按照我省《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5号)的规定予以最高幅度扣减相关税费。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继续清理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取消或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政策。加强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发展氛围。(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十二)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在职创业的,经单位同意,可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自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之日起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十三)鼓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加快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开展“春风行动”和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积极发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的劳务合作。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深入开展“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家庭服务职业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热带花卉、休闲农业、休闲渔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出台《关于推进休闲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行动和星级休闲农业企业培育计划。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出台《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突出“特色中国·海南馆”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互联网小镇”建设。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推进“一镇一产”等特色城镇化建设,鼓励我省农村劳动力紧密围绕12个重点产业自主创业,鼓励我省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举办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计划,整合创建一批农村青年创业园、搭建农村青年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重点支持农村青年网上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团省委负责)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青年服务技能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支持创业、尊重创业者、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树立创业典型,加大宣传,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落实资金和政策,支持创业型城市在创建工作中先行先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负责)
四、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五)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探索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在基层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我省高校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研究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建立健全大中专院校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创业培训,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实训基地、科技产业园和科技孵化器等平台,为大中专毕业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大中专院校要把创新创业实践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延伸,通过举办创业创新大赛、讲座、论坛、模拟实践等方式,提升毕业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将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为《海南省高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专业预警与产业需求年度报告》重点内容。各高校要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对已开设创新创业课程的大中专院校,探索将创新创业课程的任课教师纳入相应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团省委负责)
(十七)强化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先缴后补的原则,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配套资金。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残联负责)
(十八)大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落实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落实我省《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4〕1536号)规定的最高幅度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按中央、省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中,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5号),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五、强化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加快推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以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为目标,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保障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市县、各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建设创业专家指导团队,积极对创业人员和企业开展创业帮扶和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团省委负责)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加快完成就业信息系统后期优化和完善工作,深化公共服务功能开发,扩展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实现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和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业务联动。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公共服务系统,加强社会保障卡与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联动。加强网站、电话、自助服务一体机等信息服务渠道的衔接,全面整合各项信息服务资源,形成一体化的信息服务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整合全省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制度和网上公共求职招聘平台。完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准入、服务机构业务规范等市场监管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告示、投诉制度,健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开监督机制。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训,组织诚信状况评估,宣传诚信服务典型;加强市场服务机构自身能力和规范化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严格市场招聘活动,大力发展专业性、精品化招聘会,培育发展网上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流动渠道的多元化和招聘活动的有序发展。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的意见》,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国资委负责)
(二十二)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重点特色学科专业建设工程,实施中职本科“3+4”等试点项目。加强职业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实行特聘兼职教师制度。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和青年教师到企业实践项目。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广泛开展技能比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含创业咨询师),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深化职业资格管理改革,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完善政策,帮助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负责)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就业救助的政策措施。严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登记统计制度。各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要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残联负责)
六、强化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五)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市县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就业创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就业创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就业促进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农业、工商、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科技、税务、人行、金融等相关部门按各自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六)落实目标责任制。要根据全省目标任务,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确定本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登记失业率等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要求,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各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建立面向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限期解决;对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七)保障资金投入。各市县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按照国家部署推进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保障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调查经费,提升调查数据的质量。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负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院校要利用多种载体、采取各种形式,重点宣传国家和本省新时期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负责)
各市县、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琼府办〔2014〕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继续实施“选聘大学生村官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对服务期满符合规定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时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少数民族市县及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2014年底前出台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至2015年底。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毕业生可纳入职业培训的岗前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简化工商注册登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只对市场主体的住所予以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先办执照后办许可证;简化经营范围的登记,新兴产业非禁即入;实行网上登记;免于收取各类登记费。
(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相关规定、遵纪守法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贷款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网店”,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六)强化创业培训和创业教育。落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政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创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建立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并列入年度教学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共青团组织、高校要密切配合,大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讲坛、创业沙龙等活动,鼓励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提高创业指导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在全社会营造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七)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整合政府、企业、高校等资源,依托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就业密集区域,扶持创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策划、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落实资金投入,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创建创业孵化基地。租金减免服务可依条件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认真执行《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房租补贴、基本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孵化对象,落实一次性资金奖励、社保补贴、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三、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八)统一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对前来报到或求职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后,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高校要通力合作,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综合运用就业见习、职业培训、创业扶持等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九)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在全省扶持创建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认真落实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为见习生实际月工资的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800元。
(十)组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活动。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着力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模式,积极拓宽培训范围。2014年,全省为2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2015年至2017年,全省每年为3000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全省每年为1000名信息技术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职业培训。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落实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政策。我省高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和残疾毕业生,可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从省财政一般预算列支。
(十二)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推荐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并符合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十三)对灵活就业的毕业生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参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改进服务措施,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广泛开展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校园专场招聘会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指导专题讲座等专项活动,积极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五、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平
(十五)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网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网站和其他媒体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好招聘过程的全程监督职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招聘规程、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对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十六)简化落户手续。应届高校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从2003年起一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在拟落户地城市的市区或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合法固定住所落户。
六、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七)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实施人才分类培养,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增加实践教学类课程学分,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加强学校和用人单位合作,强化实践育人,积极推进“校企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高校要加强与企业、创业科技园、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十八)积极推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使高校学科设置与社会需求相匹配。实施高等教育办学水平提升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重点院校建设,促进高等教育与产业对接。推动高等学校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及教学实施方案等方面与产业用工需求实现有效对接,不断提升教育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动教育改革,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不断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创新性人才培养力度,推动中职教育、高职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试行中高职及高职本科“3+2”连读、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改革项目,构建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十九)建立和完善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联动机制。自2014年起,各高校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要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二十)明确目标责任。各市县、各部门和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责任。2014年至2016年,要确保我省应届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牵头起草并落实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并出具小型微型企业有效证明;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工商部门要积极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人民银行要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
(二十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利用多种载体和形式,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国家和本省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要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美丽中国海南新篇章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砥砺品质、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
琼财税〔2014〕1535号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先行试验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以下简称《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通知》中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具体限额(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我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我省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22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
琼财社〔2014〕585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12〕1848号,以下简称1848号文)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培训工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工作实际,将咖啡师列入A类工种。
二、扩大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象
在我省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二、三年级学生,比照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拨付程序等依照1848号文执行。
三、明确创业孵化基地扶持经费列支范围
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创业孵化基地专项经费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资金列支范围包括:
(一)对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企业实际减免的房租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支出给予补贴。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600元/人。
四、规范就业见习补贴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自吸纳见习生次月底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后续见习补贴按季度申请。申请时除提交1848号文规定的材料外,还需附上单位支付给见习生工资的银行凭证。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9日
关于对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4〕259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14〕111号)精神,确保鼓励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各市县工信部门负责对在本省登记注册并申请认定小微企业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确认小微企业的有效证明。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执行至2015年12月底。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每季度终了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报时须提供如下:
1.工信部门开具的小微企业有效认定证明;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
4.《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5.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6.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银行凭证;
7.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三、岗前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补贴对象和申领程序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后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可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1个月内,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集中向各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补贴标准和工种
小微企业享受岗前培训政策的补贴标准和补贴工种,参照《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社〔2013〕89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琼财社〔2014〕585号)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工信部门开具的小微企业有效认定证明;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3.享受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居民身份证;
4.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申报补贴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6.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7.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8.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9.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四、资金来源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附件:1.小微企业享受社保补贴等政策的有关表格(略)
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人员花名册(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 南 省 财 政 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4年10月13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财社〔2013〕894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2012年,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12〕1848号,以下简称1848号文),为规范资金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培训工种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以下培训工种:
(一)游艇驾驶员、互联网测试员和互联网平面设计员列入A类工种;
(二)速录员列入B类工种;
(三)椰雕制作工、贝雕制作工、园艺工列入C类工种。
二、变更培训课时
A类工种的标准学时由180调整至150,B类工种的标准学时由160调整至140,C类工种的标准学时由140调整至130,D类工种的标准学时保持120不变。
三、明确创业培训相关内容
(一)培训课时安排。创业培训的标准学时为140课时(参照B类),其中理论课时为80课时,实践课时(包括创业指导、跟踪服务等内容)为60课时。
(二)培训证书确认。申领创业培训补贴的合格证书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凭证。
(三)调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从2013年起,将高校毕业生享受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四、明确就业见习补贴相关内容
(一)扩大就业见习对象
毕业后三年内未就业的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二)规范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各类就业见习单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的,授予“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所享受的就业见习补贴从省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类用人单位经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授予“XX(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所享受的就业见习补贴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明确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补贴标准
四类人员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为120元/人。
六、1848号文和本文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文为准,相关程序和内容也相应调整。
2013年6月6日
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3〕338号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及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积极帮助各类创业人员创业。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三)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开业手续,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
(四)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经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场地和配套设施。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场地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免费提供或使用成本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三)运营状况。基地内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15家,基地要制定明确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以及相应的评审程序。
(四)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创业孵化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基地内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良好。
(五)基地发展前景良好,促进劳动者就业等方面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
第六条 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经营场所均在创业孵化基地内,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以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为主。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创业孵化基地,须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基地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三)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向省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基地机构,向所在市县就业局提出认定申请。
(二)初审。各级就业部门通过核查申报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基地进行初审。
(三)审核。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就业部门的初审意见,对基地的认定申请进行审核;
(四)公布。经省直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海南省创业孵化基地”;经市县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X X市(县)创业孵化基地”。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存在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相关牌匾:
(一)孵化基地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新办企业等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产权转让、转租的。
第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吸纳创业就业情况,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或分年度房租补贴、基本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等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其使用管理负责。对发展前景良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创业孵化基地,推荐申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孵化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孵化对象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孵化对象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
(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带动3人至5人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上述四类人员自主创业享受本款规定奖励补贴的,不再享受第五款规定的奖励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对孵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在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上述扶持政策所依据的文件有调整时,相应的补贴标准等也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对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孵化对象全面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社〔2012〕1848号
各市县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就业局,洋浦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社会发展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为进一步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修订了《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支持、促进就业工作所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地方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及我省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转入的资金;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补助、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就业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上级财政专户补助资金及同级财政划拨资金;接收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接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资金,向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等。
第七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每年根据本单位的就业工作目标和任务,编制申报下一年度各项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情况以及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测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将初审意见书面反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于12月上旬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形成预算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就业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调整项目金额在年初预算总额之内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调整项目金额超出年初预算总额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八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根据就业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已设立“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就业专项资金共管账户”,支出按“共管账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就业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按月或按季受理申请的规定,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初次补贴资金申请,应在每月(季)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报资金是否准确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办公场所以公告栏的形式进行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1周,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复核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年度预算安排、初审意见是否合理合规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审查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等。
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享受特定就业政策等后续申请人员补贴资金经各级就业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拨付,同时将审核意见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后续人员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说明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就业经办机构应将所有享受就业专项资金政策的人员、单位信息录入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通过系统审核无误后方能拨付各项补贴补助。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对各市县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进行考评,重点考评各市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支出进度、支出结构、支出效益等。考评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依据。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收支,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包括九个附件,各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详见各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09〕1658号)同时废止。
附件:⒈ 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⒉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⒊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⒋ 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⒌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⒍ 就业见习补贴办法
⒎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办法
⒏ 促进就业资金奖励补贴办法
⒐ 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办法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办法
一、职业介绍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即与用人单位(不含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城镇常住人员指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城镇户籍人员或完全失地农民。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职业介绍补贴的标准
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就业,补贴标准为300元/人;推荐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成功就业,补贴标准200元/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期限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职业介绍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四、职业介绍补贴的申请
职业中介机构在经其介绍上述人员成功就业,并履行合同满1个月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按要求提交《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表》,同时要附以下材料: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在年检有效期限内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介绍实现就业的人员名单;
(三)接受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签名原件;
(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六)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发放1个月的工资凭证或工资签收证明
(八)缴纳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附件2: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创业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初期是指四类人员实现创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的期限。
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就业专项资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就业技能培训
⒈ 四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下同)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后,在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⑸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⑹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⒉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家庭住址、培训工种、培训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⑸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⑹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7)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培训就业承诺函;
(8)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等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二)创业培训
⒈ 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创业培训(SIYB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实训的申请材料、补贴标准等参照创业培训相关内容执行,下同)。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⑸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⑺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⒉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⑵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⑶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工种;
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⑸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⑹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⑻创业率达到20%以上的承诺函;
⑼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三)岗前培训
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以向各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 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
⒊ 用人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人员花名册;
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⒌ 录用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⒍ 劳动合同复印件;
⒎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⒏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
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 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⒊ 培训人员花名册;
⒋《居民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
⒌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及其签领表;
⒍ 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申请时应附:《劳动预备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员《居民身份证》、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和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等凭证材料。
(五)创业师资培训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并取得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办公室颁发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1个月内,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 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
⒊《创业师资培训学员登记表》;
⒋ 培训人员花名册;
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⒍ 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
(一)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就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培训课时详见附表1《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创业培训和创业师资培训时间不少于160个课时。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三)就业技能培训根据技能培训的难易程度分A、B、C、D四类标准,其中A类2000元、B类1600元、C类1200元、D类800元(详见附表1《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四)四类人员参加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的B类标准核定;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的A类标准核定;岗前培训补贴标准按前款规定标准的50%核定。
(五)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按30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生活费补贴按150元/人.月核定,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七)各市县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对于新增培训项目,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五、职业培训补贴的拨付
(一)四类人员在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补贴8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补贴100%。
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的拨付按前款核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四类人员在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补贴8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补贴100%。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初期创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收集申请材料后送当地就业经办机构初审,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补贴资金,并委托培训机构将生活费补贴发放给学员本人。培训机构必须按月公布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并抄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班开班后可申请补贴资金的30%。60%以上的培训学员满足“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就业”条件之一的,再补贴5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补贴70%。
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班开班后可申请补贴资金的30%。60%以上的培训学员满足“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6个月内实现创业”条件之一的,再补贴50%,两个条件均满足的,再补贴70%。
(三)用人单位组织四类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60%以上的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一次性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四)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开班后,可先支付培训补贴资金的50%;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取得证书的,再次支付培训补贴资金的50%。
(五)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80%以上的培训学员取得SIYB教师培训合格证书的,一次性支付培训补贴资金。
(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拨付。
六、职业培训的监管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定点职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评估认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并将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示。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获准开展职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参加培训学员台账,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承担起组织培训对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责任并积极帮助学员就业。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工作进行指导、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不能履行培训职能等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并向社会通报,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表: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附表
海南省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类别
工种名称 补贴标准(元/人) 标准学时(个)
A类 汽车驾驶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珠宝加工)、数控机床操作工、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油画工、黎锦制作工、挖掘机操作工
2000
不低于180
B类 制冷设备维修工、调酒师、钳工、车工、铣工、磨工、机修钳工、电焊工、汽车维修工、计算机调试维修工、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农机修理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摩托车产品维修工、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美容师、美发师、服装设计工、服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海水养殖工、维修电工、沼气设备安装调试工、冷食品制作工、药品制剂工
1600
不低于160
C类 装饰装修工、食品检验工、玩具制作工、模具制造工、工艺品制造工、眼镜定配工、眼睛验光员、纸业生产操作工、办公自动化设备操作员、线路工、美甲师、汽车美容师、茶艺师、建筑工、砌筑工、架子工、钢筋工、多媒体作品制作员、育婴师、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营养配餐员、水电工、物业管理员、电动自行车修理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保安员、商品营业员、营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卫生护理员
1200
不低于140
D类 花卉工、绿化工、公路养护工、保健按摩师、仓库保管员、职业指导员、收银员、话务员、高尔夫球童、劳动保障协理员、超市理货员、足底按摩师、保洁员、行李服务员、日用抽油烟机、医药商品购销员、割胶工、家禽饲养工
800
不低于120
注: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
附件3:
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及标准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是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是养老、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为其缴费数额的66%。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和拨付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关要在企业缴费时将企业(单位)招用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出具缴费明细凭证。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材料向同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⒈《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单;
⒋《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申报初次补贴资金时提交);
⒌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申请上季度社会保险补贴:
⒈ 灵活就业人员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就业,填写《就业登记表》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须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其就业情况,并在该表上签署就业意见。
⒉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按月或季度全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
⒊ 灵活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表》、《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到各级就业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该表上签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意见。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由各级就业经办机构代为申请。就业经办机构于季度终了7个工作日内审查汇总初次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灵活就业人员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⑵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凭证;
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初次补贴资金时提交);
⑷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名单。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符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在缴纳社会保险所属市县就业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相关手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确保上述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补贴渠道的畅通,不能借故推托,影响政策的落实。
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凡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按照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程序办理;不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用人单位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办理。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附件4:
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下同);
(二)劳动就业信息采集;
(三)公共安全保卫;
(四)公共卫生保洁;
(五)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
(六)公共环境绿化;
(七)公用设施维护;
(八)公办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
(九)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十)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
(十一)公共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十二)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是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标准为其实际月工资的6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700元。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服务部门)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提供岗位的单位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签发《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省直单位可与市、县、区机关事业单位联合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省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二)管理
提供岗位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满后,合同终止,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同时该岗位自动停止。单位可在合同期满前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公益性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提供岗位的单位进行定期考核,不履行退出机制、违规招录非就业困难人员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违规人员岗位补贴,并停止该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资格四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次月起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就业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申报初次补贴资金时提交);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初次补贴资金时提交);
(六)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申报初次补贴资金时提交);
(七)上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账(单)或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八)《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有变化时提供);
(九)有增加人员须提交申报材料。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附件5: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四类人员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是按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841号)规定的标准核定。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
(一)四类人员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⒊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⒋ 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⒌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⒍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及成绩单;
(二)就业经办机构组织四类人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拨付至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 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及成绩单;
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⒋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⒌ 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
附件6
就业见习补贴办法
一、就业见习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毕业时间从毕业证上注明的发证时间算起。
二、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标准为其实际月工资的4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8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为100元/人.年。
三、就业见习基地的确定
就业见习岗位主要通过确定见习基地的方式开发。
(一)用人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2.能提供20个以上、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
3.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补贴费用和必要的见习生活条件、劳动安全条件,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用人单位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和复印件;
3.《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和《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4.见习培训计划和操作方案。
省属用人单位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合格后,授予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其他用人单位经市县、洋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授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自吸纳见习生次月底申请初次就业见习补贴,后续就业见习补贴按季度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就业见习补贴花名册;
(三)见习人员《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
(四)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五)海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签领表;
(六)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
每月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对象为截至上月月底见习满1个月的见习生。见习期跨月的见习补贴于见习期满1个月的次月申请补贴。
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未满提前离岗的,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满10个工作日不足1个月的发放350元就业见习补贴。
五、就业见习补贴的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的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六、 就业见习基地的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检查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等情况。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优秀组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取消基地资格。
附件7: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办法
一、支出范围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支出指用于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社区就业信息平台建设,以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培训设备的购置、信息网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补助等方面的支出。创业孵化基地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二、资金安排及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可通过本级财政年初预算或从上级财政当年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必须单独安排,专账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各级财政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支出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科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如有修改,相应列入修改后的科目。
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和技师学院实训基地设备的购置、信息网络建设等支出,应综合考虑其承担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的培训任务、现有设备情况、单位(学校)实际收入等因素适当安排。
三、资金申请及拨付
财政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年初预算将安排的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拨至财政专户,专账管理。有关单位申报项目及用款计划,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年工作计划对项目进行排序并签署意见送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将资金拨至用款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附件8:
促进就业奖励补贴办法
一、奖励补贴的对象
资金奖励补贴对象是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首次自主创业带动就业的四类人员;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
二、奖励补贴的标准
(一)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2000元。
(二)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3年以内,带动3人至5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的一次性奖励补贴3000元;带动6人以上(含6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5000元。四类人员自主创业已享受本款规定的奖励补贴,不再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补贴。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针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离校两年内的初高中(技校)和大中专毕(肄)业生、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举办40家以上用人单位进场招聘,并提供4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免费专场招聘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8000元。
三、奖励补贴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申请奖励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促进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享受奖励补贴人员名单;
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⒋《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⒌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⒍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二)四类人员首次自主创业申请奖励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促进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等自主创业证明材料;
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⒌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申请奖励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促进就业奖励补贴资金申请表》;
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在年检有效期限内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发布专场招聘会及招聘会现场情况等证明材料;
⒋进场招聘单位及其招聘岗位明细表。
附件9:
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补贴办法
一、档案管理补贴范围及对象
档案管理补贴的范围及对象是管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的就业经办机构。
二、档案管理补贴的标准
档案管理补贴的标准,按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下达我省劳动就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1〕676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标准(即每人每年60元)。
三、档案管理补贴的申请
档案管理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档案管理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档案管理补贴人员名单(内容包括档案管理编号、姓名、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原工作单位、补贴金额等明细)。
关于提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
生活标准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312号
各有关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8 部门《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毕业生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4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进一步实施和完善“支一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 高“三支一 扶"高校毕业生工作、
生活补贴 标 准从2013年1月起,提高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全日制大专学历的2300元/月,其中中央.省财政支付1840元/月,市县财政支付460 元/月;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2500元/月,其中中央、省财政支付2000 元/月,市县财政支付500 元/月。对于年度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学历增发一个月的工作、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
二、执行绩效工资和办理社会保险
“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享受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
第一年按新参加工作人员执行见习期绩效工资;
第二年管理人员按最低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对应的专业技术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执行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
各有关市县“三支一扶”办理根据新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统一为高校毕业生办理五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县“三支一扶"办缴纳, 所需经 费 由 所 在 市县财政承担。
三、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保“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在岗人员情况和新的补助标准,按时将财政拨付资金发放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手中,同时要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中途离岗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要及时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并从离岗当月起停发工作、生活补贴。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海南省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培养使用的意见
琼团联字〔2008〕1号
各市县(自治县)组织部、团委、教科局、财政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发改局、编办,各高校,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组织实施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简称中西部计划),全面做好大学生志愿者培养使用工作,鼓励志愿者扎根中西部地区、服务中西部地区,促进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促进大学生志愿者成长成才,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中西部计划的可持续发展,形成畅通有序的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流动机制,根据《关于做好 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发 [2004]16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 [2005]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琼团联字 [2007]8号)、《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琼府 [2007]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培养使用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大及省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发挥共青团组织和青年志愿服务工作的优势,动员广大青年学生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海南建设;拓宽大学生的就业渠道,转变就业观念,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培养和造就既有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验,同时富有社会责任感、有理想、有创新精神的新一代青年。
二、中西部计划主要工作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海南项目(简称西部计划)。招募和接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的志愿者,主要安排到全国项目办批准的我省 4个服务市县(五指山、陵水、保亭及三亚的部分贫困乡镇)从事为期 1至 2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基层检察以及青年中心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海南省大学生志愿者中部支教计划(简称中部计划)。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主要到我省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的 8个市县(东方、定安、屯昌、临高、昌江、乐东、白沙、琼中)从事为期 1至 2年的支教志愿服务工作。同时,根据我省中部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适时实施其他专项计划。
西部计划与中部计划统称为中西部计划。本意见所称的服务市县,是指上述 12个市县。我省参加 2003年全国西部计划被派遣到贵州省习水县开展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也享受本意见有关政策。
三、中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的政策
(一)志愿者服务期间享受 1000元 /月的生活、交通补贴(其中省财政支付 800元 /月,市县财政支付 200元 /月),以及一定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补助等。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服务期间,大学生志愿者党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市县团委。志愿者的户口和档案在服务期间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与有关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免费管理。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服务期满后,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志愿者可优先评为学校优秀毕业生;对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中西部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四)志愿者服务期间,可依据国家规定的最低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考试,其服务年限可计入基层工作经历,计算为专业工作年限。
(五)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大学生,由试用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各地卫生部门协调落实试用医疗机构,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
(六)志愿者服务期间,在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前提下 ,也可兼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中小学副校长、乡镇医院副院长、乡镇农技推广站副站长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为其延期还贷提供帮助。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海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
四、中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享受的政策
(一)服务期满,被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录(聘)用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服务期满,被指定服务的 11个市县及三亚的部分贫困乡镇的国家机关录用或国有事业单位聘用的,试用期间执行试用(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试用期满,按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三)具备保送研究生资格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中西部计划,服务期满一年,表现优秀,按照一定条件、名额和程序进行考核、推荐,可免试读研。
(四)服务期满 1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
(五)服务期满 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公务员或选调生。报考指定服务的 11个市县及三亚的部分贫困乡镇机关公务员的,笔试总分(综合成绩)加 5分;报考省直机关及其他市县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若录用为公务员,基层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报考除海口以外市县选调生的,笔试总分(综合成绩)加 3分。
(六)指定服务的 11个市县及三亚的部分贫困乡镇的事业单位满编且急需具有符合条件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时,可由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采取核定过渡编制的形式先调入,待单位自然减员时冲销过渡编制。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志愿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外公开招聘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志愿者。
(七)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服务的 11个市县及三亚的基层检察院在有编制空缺情况下,可按照一定组织程序,采取笔试、面试、考核的方式定向从服务期满的志愿者中招录工作人员。
(八)服务期满 1年考核合格,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的身份报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被录取后,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中西部计划的服务期可折算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服务期。
(九)服务期为 1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团中央(团省委)授予中国(海南)青年志愿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 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由团中央(团省委)授予中国(海南)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团中央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奖章,推荐参加海南青年五四奖章、海南十大杰出青年等评选。
(十)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依据。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留在当地工作,服务单位或本地区同意接收,服务市县应予以妥善安置;团委、组织、人事等部门要为大学生志愿者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引导用人单位接收服务期满的大学生志愿者。要有针对性地为大学生志愿者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服务市县中西部计划领导小组、项目办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培养使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大学生志愿者的培养使用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必要的组织手段和工作措施,精心策划,明确职责,密切合作,对志愿者进行多方面的培养和锻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鼓励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地工作的具体优惠政策,真正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力争使大多数志愿者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工作。
(二)扩大宣传,树立典型。对留在当地工作的大学生志愿者要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进行宣传,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努力形成引导大学生志愿者扎根基层的积极导向。同时,加强对大学生志愿者在就业观、创业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方面的教育,号召更多的大学生志愿者扎根基层,为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三)做好服务,加强保障。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从中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中选拔培养优秀的人才,充实到各级党政人才队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要大力加强推优入党工作,培养和发展优秀的大学生志愿者加入党的组织。各服务市县要通过不同渠道为服务期满大学生志愿者推荐就业岗位,同相关部门协调办理已留在基层工作的大学生志愿者的户口、档案关系,解决大学生志愿者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扎根基层,切实发挥青年人才的作用,确保中西部计划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