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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职院党〔2019〕58号 关于修订印发《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党政联合发文)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06-02

        海外职院党〔2019〕58号

 

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

海 南 外 国 语 职 业 学 院

        关于修订印发《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部门:

        《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学院2019年第1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9年11月27日

        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

        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囯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的委员会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委通过召开党委会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执行同级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杈使用方案;

        5.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6.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8.学院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七)选举学院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通过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八)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九)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院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院党政机构、教学教辅机构、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院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

        4.学院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事项;

        5.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市县级或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十)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学院人才招聘(引进)计划及方案,入编人员调入,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工作的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副高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副高职称、博士学位(学历)、副科级以上干部(含副科级)在编人员的岗位调整、调离、辞退、解聘、处分等;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十一)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委会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申报表及议题相关材料原则上应至少提前2天提交至学院党委办公室,学院党委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党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院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本规则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1月23日印发的《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海外职院党〔2017〕13号)同时废止。

        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会议

        议题申报表

年第 次)

议题名称

提出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名

汇报人

建议列席人员

主要内容(需说明原因/事由、问题/事项、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方案等):

议题附件(共 份 页):

需征询意见部门:

有关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名:

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提交议题) 签名:

党委书记意见 签名:

备注:议题提出部门将议题材料复印6份,连同此表(含电子版)于会前至少2天送交党办。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院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院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院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院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院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院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7.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院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院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资助等重要事项。

        18.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安排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院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年1月23日印发的《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制度》(海外职院党〔2017〕13号)同时废止。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院长办公会议

    议题申报表

次)

议题名称
提出部门 部门负责人签名
汇报人 建议列席人员
主要内容(需说明原因/事由、问题/事项、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方案等):
议题附件(共 份 页):
需征询意见部门:
有关部门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名:
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名:
院长意见: 签名:
备注:议题提出部门将议题材料复印5份,连同此表(含电子版)于会前至少2天送交院办。

 

抄送:学院领导。

中共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