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教科研经费管理,提高学院教科研水平,提高学院办学效益,进一步调动全院教职员工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科学、有效、合理地使用教科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我院教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海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财务制度和经费拨出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科研项目分类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项目主要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学院院级项目。
1.纵向项目是指由我院统一组织申报并作为依托单位,承接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国家、省教育社科科技主管部门、科研机构、基金会和学术团体等的教科研项目。
2.横向项目主要指我院承担的由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横向教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项目等。
3.院级项目指为我院发展需要而立项的相关研究(如我院专业建设与发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研究),经学院同意给予立项的项目。
第二条 教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
1.国务院及各部委、省政府及各厅局立项资助下拨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
2.受企事业单位等委托,并资助我学院所做的横向教科研项目经费。
3.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等专项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负责。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1.资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等费用,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通信、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其标准参照有关差旅管理制度执行。
4.小型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等小型会议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会期和开支标准。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设备的,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学院的设备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6.专家咨询(指导)/评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指导)/评审费用,其费用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补贴等劳务性费用。
8.印刷文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复印费、誊写费等;
9.成果版面/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创出的研究成果在发表/出版时所支出的费用。
10. 国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或参加相关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如交通、膳宿、专家评审等费用)。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1. 其他相关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出的相关费用。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应立即按上述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经费预算规范使用经费。经费使用时限为项目立项当年起至项目正式结题止。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原则
1.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2.坚持拨款与计划管理和项目进度相结合的原则;
3.在经费使用上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实行对经费使用的审核制度,由科研设备处和财务处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4.在经费审批权上体现责权相统一的原则,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项目经费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5.在严格遵守国家各级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五条 项目经费日常使用的审批及管理
1.各级各类项目的申请立项须严格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审定通过后由科研设备处进行立项登记,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划拨到学院账户。
2.项目经费统一由学院财务处和科研设备处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论哪一级下达的项目经费都应纳入学院科研经费专项账户。
3.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事求是,编制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其中项目接待费用须按学院相关接待标准严格执行。
4.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助项目经费;如经费预算有变动,应及时向科研设备处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项目在研期间因故终止研究时,需报科研设备处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能及时开展工作和擅自终止工作者,需退还全部资助经费,已支出部分由所在系(部)负责人监督项目负责人退还。
5.在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经学院批准正常调离学院者,该项目经费留在学院(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由学院管理使用;非正常脱离学院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院重新调整安排。
6.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7.横向项目中涉及学院国有资产转移或租用的,须以协议方式明确给予学院相应的成本偿还或补偿。
8.项目经费划拨到学院财务处后,由科研设备处根据研究项目类别与用款计划,结合项目进展、绩效、项目负责人在岗状态等情况,可采用按年度分期、分批的拨付方式。
9.项目劳务费的提取额度及提取时间,应严格按照项目进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和预算需要酌情提取。
11.各类项目经费用于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科研设备处和学院审批后方可进行,一律按学院差旅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2.不符合财务报销手续的票据将不予报销,所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经费超出部分也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配套
1.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立项并有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项目立项单位如果有配套资助要求的,按其要求配套;无配套资助要求的,原则上按以下标准给予配套(学院另有决定的除外):
①国家级项目:6万元以下(含6万),按1:1配套;6万元以上,超过6万元的部分按1:0.6配套。
②部级项目:5万元以下(含5万),按1:1配套;5万元以上,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1:0.5配套。
③省级项目:3万元以下(含3万),按1:1配套;3万元以上,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1:0.3配套。
2.获省级以上(含省级)立项但无经费资助的纵向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资助(学院另有决定的除外):
国家级项目资助3万元,部级项目资助2万元,省级项目资助0.8万元。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拨付
1.纵向项目经费拨付按立项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可分为两次拨付:第一次拨款在资助经费到账后,由科研设备处审查并确定第一次拨付时间和金额,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总经费的50%,以借支方式拨款;剩余资助经费及学院的配套资助经费在最后结题验收合格审定后连同第一次拨付(借支)的金额以报销方式全额拨付。
2.横向课题(项目)经费拨付原则上按照企业与项目组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3.院级项目经费拨付按当年立项项目的学院批文要求办理,原则上在最后结题验收合格审定后以报销方式全额拨付。
4.项目经费领取时,本人须提出申请,科研设备处审核,学院审批后以借支方式拨款。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说明
1.项目经费到位后,按照上述规定列出有关费用的额度,加盖科研设备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对于批准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经费中提取5%作为学院科研管理经费,用于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科研项目的相关咨询、服务、培训、会议、评审等工作的支出。自筹资金的项目一般不提取科研管理费。
2.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题后获得的项目研究创收8万元以下(含8万元)的由项目组自行支配,超过8万元以上(不含8万元)的创收经费由学院统一研究确定,主要用于项目的继续研究及项目组成员的奖励基金。
3.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的10%作为学院科研基金,结余经费的80%作为项目组成员奖励基金,结余经费的10%作为后续研究基金。
4.其它未尽事宜,按学院财务处借款、报帐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结算
1.项目结题时应提交学院财务处审查的项目经费结算表。
2.必须提供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签字的正规发票,经科研设备处和财务处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3.项目结题并经验收或鉴定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结清项目经费。
4.若中期检查被撤销的项目,冻结在研资金,项目负责人应在撤销之后一月内结算项目费用,如果经费一时归还不清的,从项目负责人工资中逐月扣还。
5.中期检查基本正常的项目,视结题情况而定,合格的项目再拨付项目经费余额;不合格的项目,将已经拨付(借支)的项目经费从项目组负责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绩效考核
1.为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学院将逐步建立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项目研究的绩效考评机制,对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
2.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部门和个人今后项目立项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
1.科研设备处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监督,财务处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会计监督,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要附有经费使用报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
2.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列为各部门每年年度科研工作总结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认真核算,在项目经费总额内使用,超支部分由项目组自行支付。
3.分年度拨款项目,在年度检查时由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向科研设备处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书面汇报进展情况,并提交经费使用报表。学院根据其实施情况划拨下一步(或年度)经费指标。凡不向科研设备处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资料的,一律停止拨款。
4.项目实施中期由科研设备处及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需认真填写项目中期检查表,并附阶段性研究成果资料及经费使用报表,报送到科研设备处审核。
5.学院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凡以不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学院管理和检查的,一经查实,追回经费,在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并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6.为便于财务处年终结算、报表,科研经费每年12月下旬暂停报销。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办法由科研设备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凡国家、省另有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