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纵向、横向教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教科研积极性,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院多创成果、多出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 号)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2004〕34号)、《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纵向教科研项目(含院级教科研项目)、横向教科研项目。如上级下达项目单位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则依照执行。
第三条 学院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教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项目研究。
第四条 学院在职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教科研项目,由科研设备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设备处备案、科研经费不归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科研成果未署名“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科研成果评奖评优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五条 教科研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结题评审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聘请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专家在学术上进行把关。教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科研设备处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须为我院在职教职员工。
(二)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相同来源的项目。
(三)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名项目责任人,主持项目研究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跨部门、跨单位、跨专业择优选择项目组成员。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教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设备处统一组织。
(二)科研设备处根据申报要求及时发布通知,受理申请。
(三)申请人须按照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按时报送到科研设备处。
(四)科研设备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院级以上项目,由科研设备处按时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五)院级教科研项目分为重点资助性项目与一般资助性项目两种申报模式,重点资助性项目主要面向副高级以上职称教师、博士学位教师或教科研工作有突出成果的中级职称教师组织申报,一般性资助性项目主要面向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教师申报。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项目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院级教科研项目于每年11月组织申报,12月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立项评审,次年3月之前公布年度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果。
第八条 与校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纵向项目,学院若作为主持单位,需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学院若作为参与单位,还需要与主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横向教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含国家部委、省厅部门)、 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委托我院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包括国际间企业合作项目。
学院鼓励教师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需要与企业、研究机构等单位合作,将问题转化为项目的形式,以科研促进教学改革。禁止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和学院的资源条件私自对外承接科研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以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实施与运行
第九条 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的要求,组织开题,填写《开题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按照立项经费金额做好科学预算,并送交科研设备处审批;立项通知上没有具体开题要求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应在3个月内正式启动项目研究,并填报《开题报告书》送交科研设备处备案。
横向教科研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书,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与委托立项部门协商自主签订,报科研设备处备案。需要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将合同文本草案报科研设备处,呈报学院批准后,由科研设备处协助实施。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若确需变更和修改,应与委托方商议后再进行变更和修改,并及时报科研设备处备案或审批。
凡未在科研设备处备案、经费未汇入学院财务帐户管理的横向教科研项目不能折算科研工作量,也不作为评奖评优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项目的实施方案;
2. 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3. 按照学院相关规定管理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4. 决定该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专著、教材、论文、研究报告、软件等形式成果的署名。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责任:
1. 负责项目的主持工作;
2. 按时按规定向学院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3. 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应及时进行申报、登记、归档, 维持学院的权益;
4.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5. 对项目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6. 对项目组使用的实训室及其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
7. 对项目组成员的学术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校外项目根据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设备处邀请专家组织检查,填写、递交有关检查材料,并报送到科研设备处和下达部门。院级项目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填写《中期检查表》,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中期成果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报送已有成果(含电子版)到科研设备处备案。横向科研项目有合同或协议有另行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二)校内同行专家对中期成果做出鉴定;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能按期完成的院级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但同一项目只能延期2次,时间一般原则上不超过2年,否则按撤消项目处理。校外项目延期结题按照立项批准单位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科研设备处可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作出撤消项目决定,其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新项目:
(一)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三)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不端问题;
(五)剽窃他人成果;
(六)两次鉴定(评审)未获通过者;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四章 项目结题评审验收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向科研设备处提出结题申请,由科研设备处组织评审验收。院级以上项目,如有相关规定的,由科研设备处协助上报评审验收。如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设备处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结题评审形式:会议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 由科研设备处组织召开项目结题评审会议,组织有关评审专家(5-7人)按项目申报书、 项目开题报告书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提问答辩。通讯评审,由科研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5-7人) 按项目申报书、项目开题报告书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与意见报给科研设备处汇总。院级重点资助性项目原则上要通过通讯和会议相结合进行评审,院级一般性资助性项目,则可以直接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结题材料按组织单位的文件规定提交
院级项目在项目研究完成时必须向科研设备处提交一份完整而详细的项目研究报告(打印版和电子版〕,若成果为著作、教材或论文,需交原件1份。项目研究必须紧密结合我院实际,要遵照实用、适用的原则,紧紧围绕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展开研究,提出既有理论分析又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及措施, 政策导向具有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政策意见具有预见性和说服力,政策主张应高质量和高水平。研究成果需得到学院或相关部门的釆用,能有效推进学院的发展。
第十七条 院级项目研究成果具备以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予鉴定(评审):
(一)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省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二)获其他省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成果主体部分被厅级及以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明确釆纳;
(四)按计划完成项目,达到预期成果,且项目最终成果主体内容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PCI-SSH (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CPCI-S (科技会议录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收录的论文1篇。
第十八条 院级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其中,院级重点资助性项目按照不同等级给予追加经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追加经费标准分别为立项资助经费的1:1 、1:0.5比例。
项目结题验收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负责人,在下一次的同类课题申报中,在有申报名额限制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 第一次未通过结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需按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结清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结题证书由科研设备处代表学院或项目主管部门颁发。
横向教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和委托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题前应填写 《项目终结报告书》,连同相关成果与委托立项部门的结题证明材料复印件,报送科研设备处存档。
凡属无效合同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或部门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凡教科研项目需建立项目档案。纵向项目档案材料包括: 项目申报书、项目立项文件、开题报告书、中期检查表、结题申请书、终结报告书、研究报告、项目变更表、项目终止通知书以及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成果。横向项目档案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或协议书、项目终结报告书以及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以上材料均含电子版与纸质版。
第五章 项目经费报销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经费报销包括开题、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在内的项目过程管理产生的费用,均从学院年度科研专项经费中支出。教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执行《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设备处负责解释。以前同类文件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