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严谨求实的优良学风,倡导追求真理、勤于探索,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树立学院的学术声誉,抵制贪图名利、弄虚作假的学术腐败现象的侵蚀,为我院教职员工的科研工作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针对我院教职员工的科研学术研究与著述行为。对教师在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师德、师风将另行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的教职员工,以及以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名义(中、外文署名)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职教师与其他兼职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守则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员工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下述规则:
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保密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和设计实践中,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考虑环境保护、生态效应、安全、人权等相关因素,自觉承担保护我们的生存家园和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第六条 在本人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须注明完整出处,且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不得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或作为自己成果的组成部分;不得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
第七条 合作成果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并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确定署名顺序。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第一署名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成果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运用及社会科学实证考察中应严格遵循科学方法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构科研成果,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结果或调查统计数据,或故意选择性地忽略实验和调查统计结果,不得为个人利益,有意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第九条 不得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第十条 对应该但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在对自己或他人的成果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不得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考评或填写其他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谎报自己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借以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或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尊严。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决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第三章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确认与追究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下属的负责受理和调查校内所有学术失范行为的专门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行使对我院教职员工学术失范行为的监督权。委员会有权受理对我院教职员工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组织对相关人员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与甄别,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及相关党政部门提供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对我院教职员工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向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第十五条 对学术失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必须署名,举报或投诉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符合受理程序;学术道德委员会不受理匿名或假名举报、投诉;不受理学术争议,不参与非正规途径的争论或解释。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涉嫌学术失范行为的受理和处理,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既要保护举报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工作,同时也要给被投诉人员申诉的权利;如被投诉人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涉及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对失实举报和投诉,特别是因学术竞争和嫉妒、个人恩怨和人事纠纷等引起的失实举报或诬陷,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依据实际情况,会同校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报和投诉人进行严肃查处,恢复被举报或投诉者的名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受理程序如下:
(一)投诉人或单位应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或二名及以上道德委员会委员提供署名的举报或投诉材料(包括涉嫌学术失范的材料、基本依据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秘书处在一周内向投诉人或部门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并告知所有道德委员会委员。
(二)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在一周内向被投诉者转发投诉的主要内容(不包括投诉人员的个人信息),被投诉者应在一个月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及所有委员提供相关解释材料或申诉材料。
(三)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定学院相关的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投诉的内容、被投诉者的相关解释或申诉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学术失范或严重程度;有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组协助确定。
(四)学术道德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投诉的内容、被投诉者相关解释或申诉、相关学术分委员会或校外专家组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学术失范行为以及严重程度。
(五)对确认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学术道德委员会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建议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并向学院党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确认有一般学术失范行为的人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向相应的党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六)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原则上在受理日起计的半年之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对经调查证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学院将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纪律处分。处理原则如下:
(一)对于重大的学术失范行为(如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的核心部分大篇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中存在故意伪造的核心实验数据和结果;剽窃他人核心技术、产品占为己有;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学历;因虚假成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损坏学院名誉等),学院在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立即纠正的基础上,可依据不同对象及情节,给予行政记大过、取消已获的相应荣誉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停职、降职直至解聘的处分。
(二)对于较严重的学术失范行为(如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标注其来源;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无重复性;要求在未参加相关研究的成果中署名的;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等),要求责任人提出书面检查,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并视情节给予通报、警告、严重警告等处分。
(三)对于其它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于确认的居心不良恶意诬告,视后果程度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利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不当荣誉和利益,将报告相关的荣誉评审颁发机关、学术机构、经费来源机构或项目课题组,建议予以撤销或追回。对于证实有虚构数据或抄袭、剽窃内容的著作、论文等成果,将通报相应的出版机构或期刊编辑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中,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视当事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影响面大小,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院对有关责任人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