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权利和义务:
1.审议学科、专业设置。
2.审议和评定学科建设规划。
3.评定学院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4.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5.评定、审议、鉴定科学技术成果。
6.筹划、组织、指导各类学术活动。
7.与学院有关部门共同评价、指导、审议学院主办的学术刊物。
8.审议、批准成立学院各级各类科学研究机构。
9.组织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10.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11.评定、审议有争议的科研成果纠纷问题。
12.负责审议、制定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问题。
13.负责筹划、审议学院对外重大学术交流事宜。
14.负责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科研学术水平评价、认定及材料审核。
15.评议和推荐国家、省、院级相关专家人选。
16.管理科研人员的科学研究行为规范。
17.负责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指导工作,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及咨询工作。
18.委员在任期内至少发表一篇论文,或参与一项科研项目。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设备处,设秘书1人,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成就比较突出的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可以另行补选。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秘书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新增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情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表决的票数须达到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
2.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院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4.学术委员会委员一学期内连续两次或三分之一以上会议无故缺席,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学院在年度预算中单列。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院及院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学院期间,由副主任代替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需要补充、修改的未尽事宜,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