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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6-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琼教研〔20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效益,更好地发挥教育科学研究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促进作用。为此,依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我省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海南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科学实施新课程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

第三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海南省教育厅组建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行使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各项职责,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

  主要职责是:编制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并协助管理我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按照分层管理的原则,承担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进行归口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以及立项课题的协调、检查、指导、评审、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开展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信息服务和经验交流等。

第五条 按照教育科学学科分类,逐步建立《海南省教育科学学科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开题、结题、评奖等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信息服务和学术咨询活动。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选题

  第六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结合我省实际,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省级重大课题、省级重点课题、省级规划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等三类基本课题,以及针对特定领域(如课程改革、德育、体艺卫等)的专项课题和针对特定对象的个人课题。

  第八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倡导行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申 报

  第九条 申报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

  2. 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每一申请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选题,并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做好前期研究准备工作,认真如实填写《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及有关材料。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提供研究条件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各市县的教研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个人申请承担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教育科研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多单位合作承担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省级课题立项评审组一般按教育类别或学科分组,每次从全省随机抽取部分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实行评审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学科评审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该课题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评审程序为:

  1. 资格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及相关和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会议综合评审。对初评合格的课题,先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

  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主审专家填写评审意见,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3.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评审组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审批准立项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达《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通知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和课题负责人。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由省财政全额专项拨款。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课题的重要程度和研究难度,确定资助课题。对涉及海南教育改革发展大局的重大课题实行重点资助,原则上每项课题可资助额度为5-30万元。

  资助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 国内调研、差旅费;

  2. 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 小型会议费;

  4. 成果印刷费;

  5. 成果鉴定费。鉴定费标准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视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确定;

  6. 管理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取管理费的限额为课题总经费的5%,不得超额提取或重复提取。

  第十七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分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资助经费。

  对因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经费资助;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资助,并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自筹经费课题在接到课题评审通过的通知后,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经费到位证明或经费保障证明,才能正式批准立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条 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进行归口管理。

  各市县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要对本市县的各类立项课题进行管理。

  各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研究,自我管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课题研究情况和各市县、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课题重要活动和重要阶段成果应及时报相关管理部门。每年12月底前,课题组应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课题完成周期,适时组织对省级规划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并向有关领导提出本年度课题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求,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

  2. 改变研究方向;

  3. 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4. 改变成果形式;

  5.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 课题完成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因故中止和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撤销;

  1. 有严重政治问题;

  2. 剽窃他人成果;

  3. 弄虚作假;

  4. 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5. 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

  6.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课题。

  被撤销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课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开展评奖活动、刻制课题组印章的管理。

  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和开展该课题子课题评奖活动,事前要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课题开展评奖活动要有明确的评奖标准,规范的评奖办法和程序,防止过多过滥,评奖结果须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课题组原则上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八章 结题与鉴定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书面提出结题或鉴定申请,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填写《海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经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机构、专家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组织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成果鉴定要求:

  1. 课题研究结题是重要的成果鉴定工作。一般采用年度集中鉴定的方式,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聘请各课题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

  2.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必要时可邀请成果应用部门参加鉴定。鉴定专家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有关机构确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3. 课题组提供的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附件、课题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

  4. 鉴定专家应在认真阅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对研究成果鉴定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等级的成果要具有国内先进、省内领先的学术价值或具有巨大实践推广价值;良好等级的成果要具有省内领先、市县先进的学术价值或较大的推广使用价值;合格等级的成果要具有同类课题领先水平,效果明显,具有一定推广价值;不合格等级的成果主要包括:违反学术研究道德规范,存在抄袭、剽窃行为;没有创新之处和实用价值。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应分别提出成果等级评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综合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组确定成果等级及是否通过鉴定,并填写会议鉴定书。

  5. 鉴定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最后成果和研究工作报告各一套(其中一套为文字资料,一套为电子稿件)及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6. 根据鉴定结果对完成结题鉴定的课题予以适当奖励,一次性发放。结题鉴定评委优秀等级的课题,每项奖励5000元,良好等级奖励3000元,合格等级奖励2000元。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教育决策部门,并广泛宣传。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省教育科学规划各类课题的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时,可标明“海南省教育科学ΧΧ规划课题成果”字样。

  第三十条 海南省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及教育科研先进单位与个人评选活动一般每3年举行一次,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教育科研成果包括教育学术论著类和教育科研课题成果类。

  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选的基本标准是:

  1. 成果选题的新颖性、针对性。所研究成果选题是否具有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在同类研究领域是否具有前瞻性和新颖性,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是否具有针对性、现实性。

  2. 成果内容的独创性、实用性。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对教育教学的理论或实践是否具有一定的独特见解;关注真实存在的特别是海南的教育教学问题,并通过研究实验形成有效的可操作、实用性强的成果。

  3. 成果影响的广泛性、实效性。参评成果应在省内外教育学术界和具体实践中具有较大的影响,所取得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审等级分为三类:

  一等奖:对全省教育教学有重大影响、并取得明显成效的改革实验研究成果;所取得成果在国内教育界有很大影响。

  二等奖:成果有重要创新,对教育教学具有普遍借鉴意义和较大的实际意义。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在省内的实验成效比较显著。

  三等奖:成果有一定研究价值,所研究问题具有创新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

  对评选出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科研先进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对评选出的教育科研先进单位颁发表彰牌匾,并对各奖项给予适当资金或物质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