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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语系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


 

东语系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维护系部正常管理秩序,防止并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工,包括在我系工作的教师、职员(含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系部上报相关职权部门予以处分。本规定所涉及的处分均属于由东语系据实情上报学院并提出的处分建议。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充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撤职处分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条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对主动交待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七条  免于处分的,可以采取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方式进行教育,并可酌情扣发工资。

第八条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系部与被处分人终止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宣扬或参与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四)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严重影响且不听劝阻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学院、社会管理秩序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事故的;

(二)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擅自改变学院决定和命令的;

(二)拒不执行学院、系部决定和命令,产生不利后果的;

(三)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公共财产或他人造成损失的;

(四)怠于履行职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给学院或系部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学院资财,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工作规程和必要程序,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职务上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院、系部或校内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的;

(二)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

(三)以学校教职工身份在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过程中,损害学院利益的;

(四)擅自以学院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爱护、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侮辱学生的,或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完不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荣誉的;

(五)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及同事,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公共设施的;

(二)故意破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设备的;

(三)利用各种方式恐吓、威胁、搔扰他人,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四)参与赌博、吸食、注射毒品、卖淫、嫖娼等活动的。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十七条  各教研室、相关管理部门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行政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系部报告,积极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纪行为,纠正错误,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由东语系提出处理建议,通过人事处报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对行政违纪行为一般应在发现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情节复杂或者原因特殊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被处理的人员若对学院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天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决定未更改前应予执行。

 

第五章 其他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月工资进行相应扣发:

(一)给予警告处分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10%

(二)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30%

(三)给予撤职处分的,扣发当月基本工资的50%

第二十三条 除被除名、开除和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外,其他受处理的人员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编制仍在原单位,由原单位对其进行教育考察。
  第二十四条 被处理的人员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学校工作和社会秩序的,除报请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外,按学院与被处理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的约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东语系。
      

                                   




 发布时间:16/06/21    来源:    查看次数: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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