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语系教学及行政管理人员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规范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学管理部门及教学人员岗位职责和学校目标工作考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从事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服务的全体在职人员。外(返)聘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是指负有职责的教师(包括外(返)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由于主观上的过失或故意,违反了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影响了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或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现象与行为。
第四条 根据责任人主观过错程度、违规情节轻重和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大小,将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现象与行为分为教学(管理)差错和教学(管理)事故。
第二章 教学(管理)差错的认定
教学(管理)工作差错分为一般教学差错和严重教学差错两类。
第五条 教学(管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差错:
(一)上课迟到,但不超过5分钟的。
(二)未提前打开教室、实验、实训室,导致上课延迟不超过5分钟的。
(三)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不超过5分钟的。
(四)上课时携带的移动电话发出声响,干扰教学秩序的。
(五)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因错误指导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0-500元以下的,或造成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下的。
(六)因排课或调课失误,造成不能正常上课的。
(七)教学设备,如桌椅、实验仪器、实训器材、多媒体设备等,出现故障后管理人员未及时报修影响正常教学的。
(八)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实验、实训等设备使用后未按规定切断电源,造成财产损害300元以下的。
(九)设备维护部门对报修设备有能力解决但拖延解决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十)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等)未达到本校规定数量,或不按时批改作业的。
(十一)理论考试试题份量严重不足致使考程提前1/2时间结束的。
(十二)教师因不负责任,批改学生试卷成绩差错达±10分(含10分)以上,涉及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十三)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教案、教学计划、教学进度等基本教学文件编写的。
(十四)未按规定时间上交试题、各种教学文件和报表等材料的。
(十五)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录入的。
(十六)在成绩录入系统关闭后,因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工作失误,需要更改或增添学生成绩的人数占考核人数10%的。
(十七)其它违反管理制度,但未列入本教学差错的,参照学校行政工作差错认定办法执行。
第六条 在教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教学差错:
(一) 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差错的。
(二) 教学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的。
(三) 限时上报上级部门的各种教学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教案、教学进度、试题等)延迟上报在3天以上的。
(四) 不实事求是,提供虚假证明,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因教学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的。
(六) 不服从教学工作安排而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
(七) 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重大集体活动及会议的。
(八) 对领导批评指出的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不重视、不整改、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同一问题重复发生的。
第三章 教学(管理)事故认定
教学(管理)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类: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上课迟到,迟到时间超过5-20分钟的。
(二)教学资源管理责任人未提前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实训室,导致上课延迟,延迟时间超过5-20分钟的。
(三)教师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提前时间超过5-20分钟的。
(四)教师上课时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离岗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
(五)上课时用移动电话发送短消息、接打电话的。
(六)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因错误指导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1000元以下的,或造成学生受伤、医疗费用300元以上的。
(七)未经系主任批准,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的。
(八)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未达到本校规定数量的。
(九)无故不按期供应教材、器材等教学必需品,致使教师无法正常开课的。
(十)未能按时制定并下达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教学任务书、课程表、教学进度表等文件,影响正常开学的。
(十一)未能安排好开学时必须的教学设施,或未维修整理好教学场地、设备等,影响正常开课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舍弃或遗漏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整章内容的。
(十三)考试时,主考、考务、监考教师未到场,或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不能按时开始的。
(十四)理论考试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受到影响的。
(十五)有关部门因审查不严格,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指将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或毕业证书要件不齐全的。
(十六)对各类教学差错事故,相关部门未及时处理、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其它违反教学管理制度,但未列入本教学事故的,参照学校行政工作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严重教学(管理)事故:
(一)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的。
(二)教学资源管理责任人未提前打开教室、实验室或实训室,导致上课延迟超过20分钟的。
(三)教师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的。
(四)教师上课时无特殊原因擅自离岗超过20分钟的。
(五)任课教师旷教的。
(六)上课时经常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或听MP3等造成学生反应强烈的。
(七)在上课过程中,教师因错误指导或违反管理制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造成学生受伤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
(八)体罚、辱骂学生,给学生造成伤害,有损教师及学校形象的。
(九)教学内容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散布淫秽内容、宣传伪科学的。
(十)布置、批改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未达到本学校规定数量70%的。
(十一)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决定课程停开或更改专业教学计划的。
(十二)因工作不负责任,未落实教学任务而影响正常教学的。
(十三)拒不接受教学任务安排,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
(十四)考试时,不能按时提供试卷,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十五)监考不认真,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学生违纪现象严重或对作弊学生不作处理、不上报的。
(十六)考试完毕,收回试卷数与实考数不相符的。
(十七)因工作疏忽造成在辅导、答疑、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试题泄密的。
(十八)在评定、填写、呈报学生学习成绩中弄虚作假,或不按评阅试卷规定,造成学生反映强烈的。
(十九)因审查不严,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指将证书发给不应获得证书者),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十)故意出具与事实有严重不符的学历等各类证书或成绩证明的。
(二十一)对各类教学事故,有关部门故意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的。
(二十二)其它违反教学管理制度,但未列入本教学事故的,参照学校行政工作事故认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管理)差错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九条 教学(管理)差错和教学(管理)事故实行三级认定。
(一)发生教学差错、事故后,当事人所在部门须立即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做出一级认定。在一周以内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与教学督导室根据部门上报的认定材料,进行二级认定,并将认定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做出三级认定。
(三)对一、二、三级认定有异议者,当事人可提出申诉,由人事处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讨论。
(四)在举报和认定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违者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教学工作差错和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十条 凡属个人造成的教学差错或一般教学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属个人造成的严重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部门的责任和扣发部门负责人的相应津贴;凡属无责任者或因部门集体决策的错误所造成的差错或事故,要追究部门的责任;部门负责人隐情不报,则按严重行政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凡属一般教学差错,在本部门通报批评,由系部扣发相应的津贴。
第十二条 凡属教学事故,在全系通报批评并由扣发相应的津贴。
第十三条 按《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认定的差错或事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一年内第一次发生一般教学差错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20元,二次及以上者依次加倍。
(二)一年内第一次发生严重教学差错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50元,二次及以上者依次加倍。
(三)一年内第一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100元,二次及以上者依次加倍。
(四)一年内第一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津贴,同时按行政处罚进行处理。
(五)一年内发生二次一般教学差错或一次严重教学差错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优,也不能参加其它各类先进的评比。
(六)一年内发生二次严重教学差错或一次教学事故者,当事人年度考核只评合格(不含合格)以下等次。
(七)一年内发生二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当事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当年不能参与职务(称)晋升。
第十四条 部门对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故意包庇,不及时核实,不按规定处理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根据当事人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因主观故意,多次造成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经多次批评教育和惩处而屡教不改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追究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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