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湖南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5起向县区委书记行贿典型案例。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成为纪检监察机关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在湖南省纪委监委的通报中,所涉行贿人均为该省纪委监委在查处县区委书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处理的人员。“行贿不查,受贿不止,祸患无穷。”湖南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
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形成震慑,去年9月以来,湖南省纪委监委已连续通报曝光3期24起行贿典型案例。“在通报中曝光向‘一把手’行贿细节并非第一次。”该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四级调研员张华告诉记者,去年第一期通报的衡阳万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峰单位行贿案,就涉及娄底市委原书记李荐国受贿问题。“此前查处的向部门或单位‘一把手’行贿的典型案例也不在少数,但专题通报向县区委书记行贿,在全省尚属首次。”
县区“一把手”作为县域发展“领头雁”,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此次专题通报“既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使‘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成为常态,又树立‘坚决查处行贿’的鲜明导向。”张华说。
聚焦通报内容,行贿问题特点突出——
行贿请托,皆由利起。经梳理发现,涉案企业主要涉及建材、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等相关领域,而行贿谋利事项涵盖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承揽、项目协调推进、工程款拨付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金额巨大,情节严重。行贿人利益输送金额从百万元至千万元不等,株洲国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辉先后送给攸县县委原书记谭润洪钱物,价值总额超过2238万元。
手段隐蔽,方式多样。除赤裸裸的送钱送物外,还有通过借贷收息、虚假投资等方式输送利益,也有的是向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企图规避风险,逃避查处。
“行贿者不择手段‘围猎’,是腐败发生的重要诱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查调查的难度。”张华表示,一些行贿人“换马甲”“偷梁换柱”,甚至“退居幕后”,这种变相行贿隐蔽性强,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投入更多时间精力,抽丝剥茧,调查取证。
通报案例中还有一起单位行贿案。
单位行贿,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在主体、构罪标准、违法所得归属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但在实践中因行受贿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导致在认定上往往存在分歧。”张华介绍,株洲国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贿案中因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属于典型的单位行贿,所以要依法实行双罚,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均判处刑罚。
如何精准有效打击获取非法利益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行贿行为,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执法办案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实践中,湖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等五个方面的行贿行为,不断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同时,坚持纪法情理贯通融合,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提供坚强保障。一方面,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做实做细行贿人信息库建设,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出台指导文件,规范对行贿人的处理工作,聚焦市场主体最困扰、制约发展最突出问题,大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
“受贿和行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颗‘毒瓜’,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关键是要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张华分析认为,个别“一把手”任性用权,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为行贿者精准“围猎”提供了机会。因此,破解受贿行贿问题,关键之一在于补足“一把手”监督短板。
据了解,湖南省纪委监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一把手”监督“十必严”》有关要求,找准关键少数这一发力点,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同时,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抓好处分的宣布执行,用好被查处“一把手”忏悔反思材料,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督促做好以案促改促建促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