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4年海南省创业大赛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团委,各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激发劳动者创业热情,提高创业能力,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推动我省创业促就业工作,决定于2014年6月至12月举办海南省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引领创业,助推就业
二、参赛对象
大赛分为创意组和初创企业组两个组别。凡省内有志创业或已在创业的在校生、往届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以及社会人士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组别的竞赛。参赛者可以以个人或团队身份参赛,团队成员不超过3人。
三、参赛条件
(一)创意组:
1.有创业意向或正在准备创业的创业个人或团队;
2.具有商业开发价值、实际用途广泛、市场发展空间大、能带动各类群体就业的创业项目;
3.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初创企业组:
1.在海南工商行政部门注册不超过5年(2009年5月31日以后注册)的小微企业;
2.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3.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其它要求:
1.参赛项目选题要紧密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重点突出科技创新;
2.初创企业的参赛团队必须有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在参赛过程中或在赛后发现参赛者与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不相符,将取消团队参赛资格或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金;
3.在历届创业大赛中获奖的项目和团队不能参加本次大赛。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地点
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本校就业指导部门报名参赛;社会人员在其企业或户口所在市县的人社局或就业局报名参赛。
(二)报名材料
1.创意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由学校出证明)、《参赛选手(队)承诺书》(见附件)、《创业计划书》和《创业计划书(简本)》(见附件)书面作品(一式五份),并提供报名材料电子版;
2.初创企业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在校生由学校出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参赛选手(队)承诺书》(见附件)、《创业计划书》和《创业计划书(简本)》(见附件)书面作品(一式五份),并提供报名材料电子版。
(三)相关技术支持
所有有关大赛的新闻和通知将通过海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信息网(www.hnbys.net)发布,参赛选手可登陆浏览相关信息和下载相关报名材料。
五、实施步骤
大赛分初赛、复赛、晋级赛、实地考察、总决赛五个阶段。
(一)初赛阶段(8月至9月)
初赛阶段由各市县人社局或就业局、各大中专院校组织实施,每个市县、院校可根据海选和初赛情况择优推荐不超10个选手(团)参加省级复赛,并将《参赛选手(队)承诺书》(见附件)、《创业计划书》和《创业计划书(简本)》(见附件)书面作品(一式五份)报送至大赛组委会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大赛邮箱。
(二)复赛阶段(10月中旬)
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参赛选手(队)提交的创业计划书进行评审,选出100个选手(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采取选手现场展示,答辩等方式进行复赛(创意组和初创企业组的复赛名额将根据各组报名情况确定),由评委现场打分评选出40个选手(队)进入晋级赛。
(三)晋级赛阶段(11月)
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团采取选手(队)项目展示、答辩等方式,评选出16个获奖选手(队),并确定各组前5名进入总决赛。
(四)实地考察阶段(11月下旬)
大赛组委会组织创业导师对进入总决赛的5个初创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其真实性、落地性和企业运营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分标准由组委会办公室制定),成绩带入总决赛。
(五)总决赛阶段(12月上旬)
大赛组委会组织评审团采取项目展示、现场答辩、评委现场打分等方式,决出相应名次。
六、奖励扶持
(一)创意团队组:一等奖1名 奖 金40000元
二等奖3名 奖金各20000元
三等奖4名 奖金各15000元
(二)初创企业组:一等奖1名 奖 金70000元
二等奖3名 奖金各40000元
三等奖4名 奖金各25000元
(三)单项奖6名 奖金各5000元
优秀组织奖8名 奖金各10000元
进入40强选手获优秀奖并颁发荣誉证书
七、配套活动
(一)召开大赛新闻发布会,在省内各大平面媒体上刊发赛事启动新闻及赛程进展情况报道;
(二)6月起,邀请历届大赛创业成功代表、知名企业家和创业导师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文昌等地的大中专院校举办创业经验交流沙龙和讲座;
(三)大赛期间组织创业专家对参赛选手进行创业辅导培训;
(四)对优秀项目,将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包括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一对一指导、协助办理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以及协调安排其进入海南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教育厅 共青团海南省委
2014年6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4年6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