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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进入立法 六类人享援助

发布日期:2012-05-09    点击:

●拒录乙肝病原携带者或违法

●系列措施降低创业门槛

●6类人员可享就业援助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荆楚网消息(本报记者 秦璇)湖北的乙肝病原携带者找工作将得到更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昨日,备受瞩目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就业促进法》,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结合地方实际出台了就业促进条例。

湖北省的条例草案共分9章,75条,涵盖了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7个方面的内容。

据了解,地方性法规一般要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再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然后根据审议情况决定何时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

【亮点解读】

乙肝指标不得强行纳入体检标准

草案内容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第二款规定,将面临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背景解读 据《工人日报》年初报道,我国大约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入学、就业、婚姻等各个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平等待遇,其中就业歧视最为严重。

作为上位法,《就业促进法》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拒录传染病携带者,率先为乙肝病原携带者平等就业树起法律“尚方宝剑”。随后,保障这部分群体权益的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如今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在普通健康体检中,除非受检者自己要求,否则不得检测乙肝项目,违规单位的责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草案系列措施降低创业门槛

草案内容 创业者可平等地参与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以外的任何行业和领域,申请办理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时,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

创业者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可将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者可将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作为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全额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按规定保留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人规定数额的创业补贴。

根据草案规定,由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可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后两类人还可享受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的照顾,并减免行政事业性费用。

存入社会保险基金和担保基金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根据担保基金的规模适度扩大发放贷款的规模。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都可按照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背景解读 “就业创业政策门槛依然较高。”昨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邵汉生在介绍制定就业促进条例必要性时介绍。

他认为该问题突出表现在广大创业者申请贷款难、贷款额度小、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这不仅束缚了创业者的手脚,难以将企业做大做强,而且也让很多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顾虑重重,不敢创业。”因此,该条例草案的一大特色,就是强化了创业促就业机制。

其实,很多条款在我省政府出台的系列创业促就业政策中找到影子:如目前,我省文件规定,城市低保人员创业成功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每人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类就业困难人员享就业援助

草案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大龄失业人员;2.连续失业1年以上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失去土地的农民;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5.残疾人;6.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另外还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扩大援助范围。用人单位招(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招(聘)用就业困难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背景解读 邵汉生认为,就业援助制度不完善,是我省目前就业工作中存在的一大问题。现有制度中未能界定就业援助对象的标准或范围,就业援助制度与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标准之间的政策衔接也不紧密。

我省现有政策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中,对失地农民的界定为“生活困难的”,该条例草案中范围放宽。在其他一些省的就业促进条例中,就业援助对象范围更宽,如山东省规定了九类人群,比我省多了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该草案后建议增加: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草案其他亮点】

——除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学习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聘)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违者按每招(聘)用一人处5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出现较大规模的失业。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失业平均周期等情况,确立省、市、县三级失业预警线,建立失业警戒应急预案,根据警戒等级,实施应急措施,稳定就业形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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