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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接收2012年区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宁就业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2-05-11    点击: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2年我区区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接收工作,现将区外普通高等学校2012届毕业生来宁就业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宁夏生源毕业生

(一)在我区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请直接将《报到证》开至用人单位,档案、户口随同迁转;接收单位如果是不具备档案保管权限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报到证》须派至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由其进行档案、户口等人事代理服务。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报到证》一律派回生源地市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档案随同迁转,户口一律转回入学前迁出地派出所。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即2014年6月30日前)在宁夏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到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报到证》改签手续;超过两年择业期限的,“中心”不再负责办理《报到证》改签等有关就业手续。

(三)允许区外普通高等学校宁夏生源毕业生跨省就业,此类毕业生无须我区出具同意到区外就业的证明,各培养院校可凭毕业生申请直接派遣。

(四)区外院校在我区招收的定向毕业生(包括民族预科生、民族班定向生)、委培毕业生原则上应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改变就业去向的,应经原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未经我区招生部门批准在宁夏招收的毕业生,我区不予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二、非宁夏生源毕业生

为实现我区跨越式发展,欢迎区外普通高校非宁夏生源毕业生来宁就业。凡在我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区外院校非宁夏生源毕业生,可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三、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毕业生档案应由学校负责转寄,凡毕业生自带的档案我区一律不予接收。学校转寄的毕业生档案应包括以下要件:①毕业生就业通知书;②毕业生登记表;③毕业生学习成绩单;④毕业生体检表;⑤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材料;⑥招生录取档案;⑦档案材料清单。

四、凡在我区就读的非宁夏籍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今年一律派回原籍,档案、户口随同迁转。请相关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接收工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内容告知相关院校或链接在相关网站,并请督促学校按本函要求,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此函未尽事宜请与宁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951-6026710 传真:0951-6982727

联 系 人:田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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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750001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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