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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关于国税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要求的温馨提示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7-05 00:00:00

财务处温馨提示:根据国税总局发布的2017年第16号公告的要求,从今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如实在发票上填写销售明细,如不能细化,应通过销售平台与增值税系统后台对接,导出销售明细。销售方开具含糊笼统品类名称的发票及自制的清单,不予报账。请各位教职工在接受发票及清单时仔细核对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财务处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