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种选择
语种选择
信息公开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是: 首页 -> 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 正文

学院关于印发《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03 00:00:00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加班制度,经研究,现将《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2014年4月30日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教职工加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加班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权益,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加班界定

加班是指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开展的临时工作。教职工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除非特殊工作需要,各部门原则上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

(一)加班范围

   为了完成学院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经履行有关审批程序而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临时工作的,可计加班。所谓指令性、突然性任务或专项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学院特别工作任务而必须加班的。

  2.因学院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而加班的(正常上班时间能完成的不得拖延到双休日、节假日处理)。

3.因学院安排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加班的。如:各项迎评、迎检工作;各类比赛组织、评委工作;临时安排的招生就业工作;各种考试组织工作;校园基建工程工作;设备安装维修等等工作。

4.学院为完成上级部门或上级领导布置的突然性、紧急性工作任务而安排加班的。

5.其它特殊情况而必需加班的。

(二)下列情况不属加班范围

1.完成应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而未完成的工作量,不计加班。

2.假日内参加的有酬工作或参与学院有专项拨款项目的工作,不计加班。

    3.享受学院岗位津贴的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范围内的常规工作(学院安排的突击任务除外),不另计加班。如:班主任、辅导员下班下宿舍;宿舍管理人员、校警保安、图书馆管理人员等所安排的晚上轮班等。

  4.党政管理人员、后勤岗位服务人员、教辅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不计加班。

5.党政管理人员、后勤岗位服务人员节假日安排了值班任务的,在此期间必须处理的其它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6.实行轮班制的人员,休息日轮班,不另计加班。

7.教职工在工作日晚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自行参加培训学习,不计加班。由学院派出的按教职工进修、培训有关规定办理。

    8.教师按规定完成已纳入课时计算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环节的工作,如备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不另计加班。

(三)加班时间及计算

加班起计时间与折算:加班自2小时开始起计,加班34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58小时,计加班1天。

(四)加班补贴计发标准按学院绩效工资方案规定执行

二、加班管理

(一)加班审批制度

正常情况下,各部门人员加班应先填写《加班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人事处审核,送学院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方可实施加班。

特别紧急的工作可先电话报告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安排加班后再补办加班申请审批手续,但加班部门须事先通报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备案。

(二)加班公示制度    

    为加强管理,各部门应在部门内对加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加班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根据情况可事前公示,也可事后公示,公示期57天,确保教职工知情。

(三)加班回查制度

人事处每月不定期对全院各部门申报的加班情况进行回访抽查,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对人事处申报的加班情况进行检查。

加班管理各个环节须严格把关,避免漏报,严禁虚报。加班如出现虚报,不仅追回发放的加班费,而且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本暂行办法自201451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下载附件:关于实施《加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申请与审批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