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文教育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华裔国际学生来琼学习汉语,传播中华文化,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2017年3月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42号令)以及新时代华文教育工作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决定设立“海南省华文教育奖学金”。为加强对该奖学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使用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华文教育奖学金”从华文教育专项资金中开支,每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学金资助对象和资助内容
第三条 “海南省华文教育奖学金”主要面向来琼进行一学期或一学年汉语进修的华裔国际学生,重点为琼籍海外华裔学生,资助内容为全额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综合保险费及部分生活补助。
第三章 奖学金申请和录取
第四条 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综合考虑符合招收华裔国际学生条件的高校在校国际学生数、华裔国际学生所占比例及发展状况、华文教育基地建设情况等因素,制定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并每年向有关高校下达下一年度授予奖学金学生的名额。
第五条 获得奖学金名额的高校,应及时公布奖学金申请的有关信息,可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友好学校、国外教育机构等途径进行宣传。具体宣传方案由双方商定后执行。凡符合条件者,可直接向拟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华裔;
(二)申请人须符合拟就读高校的招生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其他条件
(一)申请人须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符合中国出入境条件;
(三)申请人需出具所在国家(地区)华侨华人社团的推荐信;
(四)申请人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请提供中文版,均一式两份)。
(一)《海南省华文教育奖学金申请表》;
(二)如申请人为在校学生或已就业,需另外提交申请人就读学校出具的在学证明或就业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学习成绩单、汉语水平考试(HSK)的成绩单(具体可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提供);
(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由中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原件及复印件;
(五)推荐信。推荐信由申请人所在国家(地区)的华侨华人社团(会馆、同乡会等)出具,有落款、签章;
(六)护照复印件;
(七)录取学校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由各有关高校受理,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奖学金生的录取程序
(一)组织评审。有关高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学校入学标准及本奖学金生资格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提出本校奖学金生的预录取名单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经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有关高校方可录取申请人为海南省华文教育奖学金生。
(二)录取及通知。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将批准录取名单送交高校,高校将奖学金生的录取通知书发给申请者本人。被录取的奖学金生应持有效普通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总领馆)申请来华学习签证,并持上述文件来华。按高校的要求按时报到,办理入学。高校应指导和协助奖学金生办理入学注册等手续并做好其他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直接向高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未经高校批准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自动放弃学籍者,所获得的奖学金生资格亦自动取消。
第十条 奖学金生学籍管理
有关高校在奖学金生报到注册后的一个月内,将实际录取的奖学金生的名单报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同时抄送海南省教育厅,作为划拨奖学金经费依据。高校须建立健全奖学金生学籍档案,留存备查。
第四章 奖学金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奖学金专项经费由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高校按照“专款专用”“以免代交”的原则使用奖学金专项经费,由高校从该奖学金中扣除全额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综合保险费,并发放生活补助。因各种原因取消奖学金生资格的,已下达到各高校的奖学金经费结余转入下一年,并在次年核定奖学金生经费预算指标中抵扣。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生到校注册后因非健康原因离校或旷课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专业,转学或延长学习期限者,均应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奖学金生来华后如被发现患有中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应立即离境回国,取消奖学金生资格。
第十四条 奖学金生在学习期间患病或发生意外,按照综合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休学者,应回国休养,回国旅费自理;经学校批准休学者,奖学金生资格最长可保留一年;奖学金生因非健康原因休学的,其奖学金生资格不予保留。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生资格:
(一)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
(二)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
(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四)其他被视为应该取消奖学金生资格的情形。
第五章 奖学金工作评估
第十六条 各有关高校每年年底前将该年度华文教育奖学金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向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进行书面汇报,提出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同时抄送海南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将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对有关高校华文教育奖学金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奖学金分配方案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奖学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华裔国际学生的培养。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认真组织招生、录取和教学工作。同时,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学校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备案,并抄送海南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建立海南省华文教育(实践)基地的中小学校或中职学校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7年发布的《海南省华文教育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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